[案例库2023-11-1-221-001]焦某卫等14人盗窃(文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盗窃文物犯罪中文物折抵规则的适用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18/9/19    整理者:窦振东      

[案例库2023-11-1-221-001]焦某卫等14人盗窃(文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盗窃文物犯罪中文物折抵规则的适用
 
关键词:刑事 盗窃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古建筑构件 文物折抵 

基本案情
2013年至2017年,被告
人焦某卫等14人为牟取非法利益,结成盗窃、销售 古建筑构件的犯罪团伙,在山西、河南、河北三省30余县区先后作案23次,窃 得古建筑构件共计94件,并将其中琉璃砖、琉璃钉牌、琉璃瓦、木雕、屋脊、 琉璃狮子、花雕、镂空雕花、屋脊砖雕、青石狮子、雕花青石门墩、墩鼓石、 石柱础、木雕雀替、狮子砖雕、老式宫灯等出售,获利8.74万元。被盗古建筑 多属元、明、清时期所建,不同程度受损,其中,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1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3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6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处。

山西省晋城市陵川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2018)晋0524刑初14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焦某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000元;二、被告人韩某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40000元 ;三、被告人苏某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四、被告人宋某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五、被 告人郭某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六、被告人韩某 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七、被告人韩某文犯 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八、被告人苏某根犯盗 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九、被告人李某元犯盗窃罪,判 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十、被告人桑某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 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十一、被告人郭某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  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十二、被告人郭某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十三、被告人史某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十四、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十五、被告人焦某卫非法所得26750元,其 中26650元予以没收,100元系盗窃陵川县张某庄村磐石庵功德厢内现金返还该  单位(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十六、被告人苏某军非法所得10150元,被告 人韩某荣非法所得10100元,被告人宋某土非法所得4800元,被告人苏某根非法 所得5150元,被告人韩某非法所得3400元,被告人郭某平非法所得4700元,被  告人郭某国非法所得3200元,被告人李某元非法所得11500元,被告人韩某文非 法所得300元,被告人史某强非法所得3400元,被告人郭某利非法所得3600元,被告人桑某德非法所得4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十七、追缴河北省行唐县某村琉璃庙被盗的琉璃砖6块、河南省林州市任村 镇某观被盗的琉璃瓦20片、高平市南城办事处某村玉皇庙被盗的木雕3块、泽州 县柳树口镇某村莲花石佛寺被盗的琉璃5块、河南省济源市承留镇某村石佛寺被 盗的屋脊6块、长治市平顺县石城镇某村观音堂被盗的琉璃狮子2尊、河北省涉  县固新镇某村真武阁被盗的琉璃狮子3尊、陵川县附城镇某村牛王爷庙被盗的  木雕2块、陵川县崇文镇某村三圣同宫庙被盗的木雕3块、陵川县潞城镇某村聚 神馆庙被盗的2块木雕、陵川县崇文镇某村佛爷庙被盗的木雕1块、陵川县附城  镇某村玄武阁被盗的8块屋脊、晋城市开发区某社区被盗的青石狮子1尊、山西  省高平市南城办事处某村三教庙被盗的窗户11扇屋门4扇透花木雕1块、陵川县  崇文镇某村磐石庵被盗的木雕2块、高平市北城办事处某村明玉席住宅被盗的门 墩2个及丫丫牌双桶洗衣机1台、陵川县秦家庄乡某村诸神官庙被盗的门墩鼓石  2块、陵川县西河底镇某村圣佛院被盗的冲击电钻1个、陵川县附城镇某村三教  堂被盗的两个石柱础、陵川县西河底镇某村某住宅被盗的青石石狮1尊、陵川县 潞城镇某村被盗的砂石狮1尊、陵川县附城镇某村关帝殿被盗的狮子砖雕1块、陵川县附城镇某村佛爷殿被盗的老式宫灯1对,分别返还原单位。宣判后,被告 人焦某卫、韩某荣、宋某土、郭某平、李某元、韩某文、桑某德不服,提出上  诉。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9日作出(2018)晋05刑终301号  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焦某卫等13名被告人盗窃古建筑构件,均构成盗窃罪 。本案系预谋作案、团伙作案、交叉流窜跨地域作案,盗窃人数多、次数多,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文物保护单位遭破坏,社会危害严重。被盗古建  筑构件经鉴定属于一般文物,依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5件一般文物应视为高一 等级的三级文物;盗窃一般文物、三级文物,应当分别认定盗窃数额较大、数  额巨大。根据窃得文物等级、数量,焦某卫等13人分别构成盗窃数额巨大、数  额较大,部分被告人具有累犯、前科或者坦白、自首等情节的,依法予以综合  考量。

裁判要旨

盗窃文物犯罪中,五件一般文物可以折算视为高一级别的三级文物,再以 三级文物的量刑幅度量刑。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第312条第1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3号)第2条、第13条

一审:山西省晋城市陵川县人民法院(2018)晋0524刑初14号刑事判决 (2018年6月26日)

二审: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5刑终 301号刑事裁定 (2018年9月19日)
   
 


 

   本法涉及的罪名:盗窃罪(第264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3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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