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2024-06-2-055-001]钟某荣危险驾驶案——对短距离醉驾行为的处理应区别对待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24/2/6    整理者:窦振东      

[案例库2024-06-2-055-001]钟某荣危险驾驶案——对短距离醉驾行为的处理应区别对待   

关键词:刑事 危险驾驶罪 醉驾 短距离驾驶 主客观相统一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钟某荣在同事家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回家,在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某停车场驾车掉头过程中,与被害人许某华驾驶的车 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他人拨打电话报警,钟某荣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鉴 定,钟某荣血液酒精含量为153.36mg/100ml,属醉酒。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钟某荣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同年8月31日,钟某荣赔偿许某华经济损失,许 某华出具书面谅解意见。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钟某荣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 成危险驾驶罪。钟某荣为回家上道路行驶而在停车场掉头,并非出于挪车、停 车入位、交由他人接替驾驶等目的在停车场短距离驾驶机动车,且对发生的交 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钟某荣明知他人报警后 ,仍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通过赔偿取得谅解,应依 法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可对钟某荣宣告缓刑。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裁判要旨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二条第三项 、第四项将“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 车“ ”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  规定为醉 驾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 对于所涉情形的具体判断,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充分考虑行为人驾驶的动机和目的。对于不是出于挪 车、停车入位或者交由他人接替驾驶等目的,而是为了长距离交通目的上道路 行驶的,即便在停车场短距离行驶时被查获,也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情形。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第1款第2项
###### 一审: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24)赣0702刑初57号刑事判决 (2024年2月6日)

 

   本法涉及的罪名:危险驾驶罪(第133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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