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2024-02-1-182-012]曾某平强奸案——对被告人辩解“不明知”被害人是幼女的,应严格把握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23/3/22    整理者:窦振东      

[案例库2024-02-1-182-012]曾某平强奸案——对被告人辩解“不明知”被害人是幼女的,应严格把握

关键词:刑事 强奸罪 幼女 主观明知 严格把握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被告人曾某平通过快手、微信软件与被害人陈某某(系化名 ,女,时年12岁)互相添加为好友,并确定恋爱关系。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 ,曾某平与陈某某相约,将陈某某带至停车场、公共厕所旁巷子、酒店公寓等 处,发生性关系共七次。案发后,曾某平赔偿陈某某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3日以(2022)粤1521刑初404号刑事 判决,认定被告人曾某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宣判后,被告  人曾某平提出上诉。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2日以(2023)粤 15刑终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能否认定被告人曾某平明知被害人陈 某某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曾某平及其辩护人提出曾某平与陈某某系男女朋 友关系,陈某某未告知身份年龄,曾某平不知道陈某某系在校生,没有奸淫幼 女故意的意见不成立。主要理由:在案证据证实曾某平与陈某某微信聊天时,陈某某明确告知曾某平自己在读小学,还多次表示晚上要写作业,曾某平作 为一名成年人应认识到尚处小学教育阶段的陈某某可能系幼女,故应当认定曾 某平明知被害人系幼女。综上,曾某平在明知陈某某是未满十四周岁幼女的情 况下,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综合考虑本案犯罪情节,一 、二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裁判要旨

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并不需要被告人主观上确知被 害人的年龄,只要在案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被害人可能系幼女 的,就应认定被告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被告人辩解不明知被害人是幼女的,需特别严格把握,采纳不明知的辩解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必须确有证据 或者合理依据证明行为人根本不可能知道被害人是幼女;二是被告人已经足够 谨慎,仍然对幼女年龄产生了误认,一般人在此种情形下亦难以避免错误判断。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

一审: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2022)粤1521刑初404号刑事判决(2022年 12月13日)

二审: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15刑终22号刑事裁定 (2023年3月22日)

 

   本法涉及的罪名:强奸罪(第236条第1,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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