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2024-18-1-351-001]何某长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毒害古树行为的处理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23/2/14    整理者:窦振东      

[案例库2024-18-1-351-001]何某长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毒害古树行为的处理 

关键词:刑事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毒害古树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至12月,被告人何某长伙同欧阳某甲,在湖南浏阳、江西宜春等 地寻找古樟树,并雇请陶某福、欧阳某乙等人(均另案处理)及被告人李某生  ,在树蔸部位钻孔并灌注草甘膦农药,欲待古树被毒死后采伐出售牟利。其间  ,何某长、欧阳某甲二人与谢某生(另案处理)约定,以33.8万元价格交易其  中一棵古树,并收取谢某生定金8万元。何某长、欧阳某甲共毒死古樟树7株,其中6株有李某生参与实施。经鉴定,除两株古樟树树龄在300年以上外,其 他5株树龄均在500年以上。2022年1月5日,何某长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 到案,欧阳某甲、李某生被传唤到案,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 实。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14日作出(2022)湘0181刑初786号刑 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某长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欧阳某甲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李某生犯危害国家重点 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没 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珍贵树木”不仅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名录》的树木,还包括古树名木。根据《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树 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为“古树”,经司法鉴定,涉案樟树树龄为305年至564年不等,应当认定为“古树”,属于刑法第344条规定的“珍贵树木”。被告人何某长、欧阳某甲、李某生违反国家规定,采用在树蔸部位钻孔后灌入农 药方式非法毁坏珍贵树木古樟树并致其全部死亡,其中何某长、欧阳某甲非法 毁坏7株,李某生非法毁坏6株,其行为均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综合 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以及自首、坦白等情节,作出如上判决。

裁判要旨

1.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非法采伐、毁坏古树,或者明知是 古树及其制品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 的,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论处。

2.对于危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应当综合涉案树木的树龄、种类及生态、历 史、文化价值等,恰当评价社会危害性,依法妥当处理。采用灌注毒药的方式 毁坏古树,给古树生长造成难以修复的损害,危害严重,甚至形成非法链条,在定罪量刑时应当体现依法严惩的立场。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4条

一审: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22)湘0181刑初786号刑事判决(2023年 2月14日)

 

   本法涉及的罪名: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第344条)
 


法律数据更新与维护:窦振东 微信 drxsf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