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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库2024-18-1-197-002]黎某诽谤案——依职权调查核实自诉案件证据材料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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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23/5/6 整理者:窦振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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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库2024-18-1-197-002]黎某诽谤案——依职权调查核实自诉案件证据材料的条件
关键词:刑事 诽谤罪 信息网络 情节严重 依职权调查核实
基本案情
自2021年11月起,被告人黎某使用多个QQ账号,在“武汉征婚交友群”“武汉相亲交友总群”等多个相亲征婚交友QQ群内,多次发布张贴被害人陈 某(系化名)的照片及微信账号,并配文“女骗子经常征婚钓鱼男人注意”“这女人以愿意生娃为借口多次骗男人的钱,其实打胎多次,找接盘侠而已,男人注意”等不实信息,对被害人进行诽谤。上述QQ群的成员人数从300多人 到近2000人不等。
2022年6月2日,被害人陈某向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请 求以诽谤罪追究黎某刑事责任。10月19日,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对黎某作 出罚款人民币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出具保证书。其后,黎某又注册其 他QQ账号,于10月23日再次在“武汉相亲交友总群”中发布自诉人照片并配文 “骗子头像爆光”。
自诉人陈某向洪山区人民法院提供了QQ聊天记录、QQ账号截图等证据。案 件审理过程中,洪山区人民法院向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调取证据,该公司 函复涉案发布相关信息的5个QQ号均系被告人黎某使用本人身份证注册使用。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6日作出(2022)鄂0111刑初3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黎某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判后,被 告人黎某提出上诉,后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上诉。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 民法院于2023年5月6日作出(2023)鄂01刑终252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黎某 撤回上诉。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黎某在信息网络上捏造、散布损害他人名誉的 事实,并在被害人提起自诉后拒不停止诽谤行为,且在受过行政处罚后,不知 悔改,随即又针对同一对象发布诽谤信息,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构成诽 谤罪。综合考虑被告人黎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以及认罪认罚等情节 ,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 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第二条将“二年内曾 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规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基于此,诽谤案件被害人提起自诉后,行为人拒 不停止诽谤行为,且经行政处罚仍继续实施的,亦可以综合案件情况认定为刑 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诽谤罪论处。
2.对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案件,被害人提起自诉,但提供相关证据 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根据案件情况,也可 以依职权对相关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1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第2条
一审: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22)鄂0111刑初360号刑事判决 (2023年2月6日)
二审: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鄂01刑终252号刑事裁定 (202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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