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2024-16-1-221-001]李某平盗窃案——对刑罚执行机关申请撤回减刑建议的处理(程序)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23/5/11    整理者:窦振东      

[案例库2024-16-1-221-001]李某平盗窃案——对刑罚执行机关申请撤回减刑建议的处理

关键词:刑事 盗窃罪 刑罚执行 申请撤回 不准许撤回减刑建议 不予减刑 

基本案情

罪犯李某平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290642元,其中149272元发还被害人,141370元 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李 某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检察机关 认为,罪犯李某平在本次评奖考核周期内能做到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 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劳动任务,建议法院裁定减刑。案件审理期间,刑罚 执行机关以罪犯李某平在案件审理期间严重违规被扣10分为由,书面申请撤回 对罪犯李某平的减刑建议。

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平自上次减刑裁定送达之日至本次减刑报请之  日的间隔时间为一年十一个月。在本次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六次表扬,未履  行财产性判项。该犯于2020年10月被认定为残犯,在本次考核周期内累计扣分  111分,其中二次因打架被各扣30分,一次因私藏物品被扣20分,一次因打架被 扣10分,三次因其他违规被各扣5分。2021年3月、2022年11月,因在考核期内  扣分较多且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及与他犯发生矛盾,该犯被刑罚执行机关暂缓减  刑提请两次。本案审理中,该犯被他犯举报曾三次殴打其他罪犯,刑罚执行机  关经查属实后对该犯考核扣分,其中一次被扣改造分10分,刑罚执行机关据此  书面申请撤回对罪犯李某平的减刑建议。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11日作出(2023)苏01刑更581号 刑事裁定:对罪犯李某平不予减刑。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罪犯李某平虽然在本次间隔期内获得六次表扬,但未 履行财产性判项,且多次严重违反监规纪律,殴打同监罪犯,刑罚执行机关曾 两次对其暂缓提请减刑。罪犯李某平被刑罚执行机关教育和处罚后,本应吸取 教训,积极改造,但其不思悔改,尤其是在本次减刑评审呈报及法院审理期间 ,仍多次与他犯争执并殴打同监罪犯,影响极为恶劣。罪犯李某平作为残犯,在刑罚执行机关不安排劳动任务的情况下,更应积极改造自己,而其无视监 规纪律,明知故犯,可见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 现,即不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刑罚执行机关申请撤回对罪犯李某平的减刑建 议所依据的事实直接影响对罪犯李某平的悔改表现认定,法院对刑罚执行机关 撤回减刑建议的申请不予准许。根据李某平在本次考核期内的改造表现及财产 性判项的履行情况等综合分析,法院对罪犯李某平作出不予减刑的裁定。

裁判要旨

减刑裁定作出前,刑罚执行机关书面提请撤回减刑建议的,由人民法院决 定是否准许。刑罚执行机关申请撤回的事由直接影响对罪犯悔改表现认定的,法院可以决定不予准许,经实质化审查后裁定不予减刑。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 2016〕23号)第2条、第20条

其他审理程序: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1刑更581号刑事裁 定(2023年5月11日)

 

   本法涉及的罪名:第六节 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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