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2024-18-1-196-002]吕某某侮辱案——网络侮辱“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公诉条件的把握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23/10/29    整理者:窦振东      

[案例库2024-18-1-196-002]吕某某侮辱案——网络侮辱“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公诉条件的把握 

关键词:刑事 侮辱罪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私密信息 公诉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 被害人李某(系化名)通过QQ聊天认识被告人吕某某,后双  方确定恋爱关系。其间,吕某某向李某索要裸体照片和视频,并将视频截图保  存。2021年7月,双方分手。后吕某某心生报复之念,于2021年8月至2023年6月 间,通过微信、QQ、短信等方式,多次发送李某的裸体照片及视频。其中,四  个微信群成员在300人以上,最多的达500人, 部分图片、视频配以“有谁认识  这个垃圾”等侮辱性文字。吕某某还向李某的亲友和同学发送李某的裸体照片  及视频。2021年10月3日,甘肃省民乐县某派出所民警向吕某某发出传唤证,并多 次电话通知其到案,吕某某拒不到案。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检察院以侮辱罪对吕某 某提起公诉。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民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于2023年  10月29日作出(2023)甘0722刑初1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吕某某犯侮辱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裸体照片及视频属于私密信息的范畴,将其予以散布 ,无疑会对他人人格造成贬损,且会对其近亲属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故而对于在成员人数众多的网络通信群组中,多次散布他人裸体照片、视频等私 密信息,公然侮辱他人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被告人吕某某为泄私愤 将被害人的裸照、裸聊视频对外散布,情节严重,构成侮辱罪。综合考虑被告人 吕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以及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法院依法作出 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在成员人数众多的网络通信群组中,多次散布他人裸体照片、视频等私密 信息,公然侮辱他人,贬损他人人格的,应当适用公诉程序,以侮辱罪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 罪的指导意见》(法发〔2023〕14号)第3条、第12条

一审: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2023)甘0722刑初132号刑事判决(2023年 10月29日)

 

   本法涉及的罪名:侮辱罪(第2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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