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2024-03-1-233-002]罗某某妨害公务案——被告人供述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处理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23/11/21    整理者:窦振东      

[案例库2024-03-1-233-002]罗某某妨害公务案——被告人供述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处理 

关键词:刑事 妨害公务罪 自首 辩解 翻供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10日20时许,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农 某一、辅警农某二、唐某某等人在天等县天等镇天宝南路仕民岔路口路段执行  交通整治任务,被告人罗某某无证驾驶黄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丽川路新车站方  向行驶至仕民路口路段时,发现有交警执勤查车,随即掉头往新车站方向逆向  行驶以逃避检查,辅警唐某某、农某二在前方示意罗某某停车接受检查,但罗  某某拒不配合,驾驶二轮摩托车径直逃离现场过程中撞到试图拦载的辅警农某  二,导致农某二倒地受伤,罗某某驾车倒地后随即起身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

经鉴定,辅警农某二的右眼眶外侧软组织挫裂伤、左腕部软组织挫伤,人体损  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3年1月11日18时许,罗某某自动到天等县公安局交通警 察大队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在一审庭审中罗某某辩称没有看  到交警示意其停车检查,不知道是交警在路上执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8日作出(2023)桂1425刑初 8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罗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被  告人罗某某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1日  作出(2023)桂14刑终206号刑事判决: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 院(2023)桂1425刑初80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罗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  期徒刑二年;二、上诉人罗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裁判理由

被告人罗某某驾驶电动车途经设置有警示牌、三角反光路障锥的公安交通 检查卡点,为逃避公安交通警察检查,不顾执勤民警示意其停车及多名交通警察多次闪光示警,驾驶车辆三次加速绕行,暴力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并致执勤民警受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案发后,罗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虽其在一审庭审中否认案发时见到执法民警,但不 否认逃避检查及在逃避过程中撞到执行公务民警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第二条 第一款“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 刑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规定,对其行为应认定为自首。一审 未认定罗某某构成自首,属适用法律错误,予以纠正。罗某某上诉提出其有自 首情节正确,予以采纳。故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虽在一审庭审中针对在侦 查阶段的有罪供述作了一定程度的辩解,但不否认主要犯罪事实,不影响定罪 量刑的,仍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构成自首。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27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 2010〕60号)第2条

一审: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2023)桂1425刑初80号刑事判决 (2023年9月28日)

二审: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桂14刑终206号刑事判 决(2023年11月21日)

 

   本法涉及的罪名:妨害公务罪(第277条)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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