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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库2024-04-1-309-001]潘某杰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妨害国(边)境管理类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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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23/6/12 整理者:窦振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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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库2024-04-1-309-001]潘某杰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妨害国(边)境管理类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的处理
关键词:刑事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罪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 关联犯罪 前科情况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被告人潘某杰以缅甸有“高薪”工作机会为由,邀约同村村民 潘某旭、潘某德、张某阳(均已判刑)等人去缅甸非法务工。三人同意后,潘 某杰便与“对方公司”人员商定路线、交通、住宿、接头等事宜。同年3月,“对方公司”人员陆续向潘某杰转款共计约人民币1.5万元,由潘某杰负责安 排出境人员行程。之后,潘某杰带领潘某旭等三人从江西省湖口县出发,到达 云南省芒市。“对方公司”人员在芒市与潘某杰接头,后带领四人偷渡至缅甸 ,送至一电信网络诈骗窝点。在犯罪窝点期间,潘某杰等四人均被限制人身自 由,被胁迫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同年7月,四人交付赎金后得以脱身,其中潘某杰本人交付人民币15万元赎金。之后,潘某旭等三人立即回国,潘 某杰滞留在缅甸,后于2023年4月从缅甸果敢清水河口岸入境并主动到公安机关 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12日作出(2023)赣0429刑初40号刑事 判决,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杰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潘某杰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组织三 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潘某杰虽投案 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但其曾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一年内又再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依法不适用缓刑。故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裁判要旨
1.“蛇头”团伙以“高薪”为由,通过熟人介绍、软件聊天等方式,拉拢 、诱骗、组织他人非法偷渡至境外诈骗犯罪窝点。诈骗犯罪集团接手后,采用 控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强迫偷渡人员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境内外“蛇 头”团伙源源不断输送“新鲜血液”,成为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团伙 屡打不绝、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对此,应当切实加大对组织他人偷越国(边 )境等关联犯罪的惩治力度,斩断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人力供应链”。
2.对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应当综合行为动机、行为方式、违 法所得、前科情况等情节妥当定罪量刑。对于曾因妨害国(边)境犯罪受过行 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又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属于“屡教不 改”,依法不适用缓刑。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8条
一审: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2023)赣0429刑初40号 刑事判决(2023年 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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