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2024-02-1-188-004]徐某琴拐卖儿童案——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并收取“营养费”的行为 ,构成拐卖儿童罪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23/3/15    整理者:窦振东      

[案例库2024-02-1-188-004]徐某琴拐卖儿童案——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并收取“营养费”的行为 ,构成拐卖儿童罪

关键词:刑事 拐卖儿童罪 亲生子女 送养 收取“营养费” 非法获利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被告人徐某琴与李某寿登记结婚,徐某琴后于2022年4月18日在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某医院分娩一名男婴徐某某。同年6月13日,徐某琴在“快 手”APP发布送养男婴的信息,还通过私信与欲收养孩子的马某兵取得联系,提 出支付“营养费”10万元即可将其子徐某某带走,后二人商定“营养费”为5.5万元。次日,徐某琴在未了解、核实马某兵的抚养目的、抚养能力等情况下 ,由马某兵向其支付5.5万元后,即与马某兵签订“领养协议书”,将徐某某交 由马某兵带走。之后,徐某琴将所得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借款和消费。经鉴定,徐某某的生物学父亲、母亲为李某寿、徐某琴。同年12月18日,公安机关将 徐某某解救,送至李某寿处抚养。徐某琴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如实供述了 自己的罪行。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5日以(2023)青0202刑初15号 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某琴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  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告人徐某琴送养亲生男婴徐某某  并收取“营养费”,主观上是否系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其行为是否构成拐卖儿  童罪。据在卷证据,徐某琴在生育后不到2个月即在社交软件上发布送养男婴的 信息,后通过网络主动联系陌生的收养方马某兵,提出索要10万元“营养费”的要求,还与马某兵商讨了“营养费”数额。次日,徐某琴在与马某兵系首次见面、未核实马某兵的抚养目的、抚养能力等情况下,签订“领养协议书”,在收取5.5万元后即将徐某某交由马某兵带走,后其将所得上述钱款用于个 人借贷及消费。因此,徐某琴显系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儿  子,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

综上,被告人徐某琴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徐某琴自首,自愿接 受刑罚处罚,可依法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裁判要旨

对私自送养亲生子女并收取一定数额钱财的行为,要严格区分民间私自送 养和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的界限。对于能否认定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拐 卖儿童的行为,具体可从以下方面予以审查判断:一是审查是否有证据证实行 为人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的手段,如生育子女后即将子女出卖;二是审查行为 人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真实原因,行为人是否已核实对方的抚养目的、抚养能 力;三是审查行为人收取钱财的目的、用途及态度,着重分析判断行为人是否 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实践中,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及收养方经济 能力的不同,也不能唯获取钱财数额的多少简单判断。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0条

一审: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2023)青0202刑初15号刑事判决 (2023年3月15日)

 

   本法涉及的罪名:拐卖妇女、儿童罪(第24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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