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2024-18-1-347-002]徐某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破坏林地原有植被“毁坏”林地的认定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23/5/12    整理者:窦振东      

[案例库2024-18-1-347-002]徐某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破坏林地原有植被“毁坏”林地的认定 

关键词:刑事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破坏原有植被林地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至2022年5月,被告人徐某成承建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赵川镇文 化坪村某标段道路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 况下,非法占用涉案道路所在区域内的林地,并采用爆破、挖掘等方式施工,造成林地上原有植被大量毁损。经勘验,徐某成共占用国家重点公益林、用  材林林地62.66亩,毁坏程度为重度。案发后,徐某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 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12日作出(2023)陕1023刑初19号刑事 判决:被告人徐某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  刑,缓刑考验期限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徐某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 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达62.66亩,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 罪。

裁判要旨

毁坏林地的实质在于破坏林地土壤种植条件或者原有生态功能。非法占用 林地并进行修建道路、厂房等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被严重污染或者原 有植被、林业生产条件被严重破坏的,应当认定为“毁坏”林地;符合刑法第 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论处。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

一审: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2023)陕1023刑初19号刑事判决(2023年 5月12日)

 

   本法涉及的罪名: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第3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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