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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库2024-02-1-185-009]杨某某猥亵儿童案——利用网络隔空猥亵儿童行为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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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23/2/10 整理者:窦振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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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库2024-02-1-185-009]杨某某猥亵儿童案——利用网络隔空猥亵儿童行为的定性
关键词:刑事 猥亵儿童罪 隔空猥亵 利用网络 侵害性权利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通过QQ软件添加被害人孙某(系化名 ,女,时年11岁)为好友。杨某某在明知孙某系不满14周岁幼女的情况下,诱 导孙某向其发送裸照及暴露胸部、阴部等隐私部位的私密视频,并诱使孙某在 与其视频聊天过程中露出阴部、胸部等隐私部位供其观看,该行为一直持续到 同月25日左右。之后孙某不想与杨某某继续交往,杨某某不同意,并以公开孙 某私密照片为由,要挟孙某与其见面。同年12月18日,孙某在亲属陪同下到公 安机关报案。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 事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30日以(2022)新0109刑初9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 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杨某某提出上诉,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 请撤回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10日以 (2023)新01刑终9号刑事裁定,准许杨某某撤回上诉。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被害儿童对于性认识能力的欠缺,通过网络QQ社交软件搭识被害儿童,以交朋友、谈恋爱的名义,诱导被害儿 童通过网络多次向其发送自己的私密性图片视频,并在与其视频聊天过程中露 出阴部、胸部等隐私部位供其观看,进而达到其满足自身性刺激的目的,完全符合猥亵儿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儿童的生理和心理发育尚不完全,自我保护 能力很弱,遭受猥亵对儿童的身心会造成极大的伤害;对杨某某通过网络多次 猥亵儿童的行为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严惩 处。鉴于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 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结合杨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社会 危害性,遂作出上述判决。
裁判要旨
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心智尚未发育成熟,对性的认识能力欠缺,性自我保 护能力弱,不具有性自主意识或性同意能力,因此要对儿童实施特殊保护,不 能与成年人等同。行为人利用网络社交工具隔空非接触式观看儿童的私密部位 ,诱使儿童发送自己的私密部位照片、视频等,虽无实际身体接触,且儿童有 时是自愿甚至主动配合,但仍会对儿童的身心健康造成危害,具有严重的社会 危害性,应当以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基于加强对儿童的保护,隔空猥亵儿童 ,不论儿童是否自愿,是否造成了实际后果,是否有强制,均不影响猥亵儿童 罪的成立。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4条、第67条第1款、第237条第3款
一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22)新0109刑初 98号刑事判决(2022年8月30日)
二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新01刑终9号刑 事裁定(2023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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