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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库2024-03-1-127-001]张某违法发放贷款案——违法发放贷款犯罪的审查认定及主从犯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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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23/5/26 整理者:窦振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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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库2024-03-1-127-001]张某违法发放贷款案——违法发放贷款犯罪的审查认定及主从犯区分
关键词:刑事 违法发放贷款罪 审贷分离 罪责相适应 从犯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担任某商业银行支行行长期间,受时任某商业银行行长曹某(另案处理)安排指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 的相关规定,在未严格进行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或者明知借款人 提供虚假资料的情况下,为曹某的姐夫王某(另案处理)实际控制的三家公司 多次办理贷款、票据承兑,共计9000万元。截至公安机关立案时,尚欠贷款本 金8976.16万元。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3日作出(2022)鲁1691刑初4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提出上诉。山东省滨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26日作出(2023)鲁16刑终5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 张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时任某商业银行行长曹某授意亲戚王某以空壳公司名 义,提供虚假购销合同、虚假财务报表等资料申请涉案贷款;曹某又安排下属 支行行长的被告人张某办理贷款手续,张某明知涉案贷款系曹某安排,不履行 实地调查职责,直接安排人员形式性审查纸质资料并签字上报,经审查部门审 查、贷审会审议后由曹某审批发放。故张某作为支行行长,未履行贷款调查等 职责,明知涉案贷款不符合规定仍签批上报,后贷款经审批发放,张某不仅是 贷款程序中一环,也是涉案贷款发放的基础和重要环节,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 贷款罪。张某接受曹某安排办理贷款,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被迫;但考虑涉案贷款均由曹某安排、最终审批、支配使用,相对于曹某的地位作用,张某 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1.根据信贷管理的相关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 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违 反上述规定发放贷款的,可能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2.在办理违法发放贷款刑事案件时,对于违法发放的贷款系经过银行或者 其他金融机构一系列内部程序审批后予以发放的,应当审查行为人的具体岗位 职责、不履职行为方式、违法行为对贷款审批的作用程度、损害后果等,区分 一般违法放贷行为与违法发放贷款犯罪的界限,准确认定犯罪。
3.对违法发放贷款的共同犯罪人员,要区分其作用。其中,受上级安排实 施相关行为,起帮助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从犯。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6条
一审: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鲁1691刑初44号刑事 判决(2022年12月13日)
二审: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16刑终54号刑事判决 (202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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