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2023-04-1-179-020]赵某忠故意伤害案——互殴和反击不法侵害构成正当防卫的区分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23/4/27    整理者:窦振东      

[案例库2023-04-1-179-020]赵某忠故意伤害案——互殴和反击不法侵害构成正当防卫的区分 

关键词:刑事 故意伤害罪 互殴 反击不法侵害 正当防卫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21日21时许,王某虎醉酒驾驶越野车,与赵某财驾驶的客货车  相撞,致赵某财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赵某财打电话告知其母马某莲  ,并打110报警。被告人赵某忠 (赵某财父亲)及妻子马某莲赶到现场看到赵  某财满脸是血,赵某忠询问赵某财是否报警及拨打120,赵某财说已经打电话了 。因警察和120急救车未到现场,赵某忠让赵某财再打110和120,王某虎上前撕 扯阻止报警,赵某忠便推了王某虎一把,王某虎遂将赵某忠衣领撕住并捏住赵  某忠脖子,赵某忠用拳头在王某虎面部打了两拳,二人撕扯在一起。后被马某  莲及王某虎女友朱某劝开。经鉴定,王某虎三枚牙齿外伤性缺失为轻伤二级。

经金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宁远大队认定,王某虎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4日作出(2022)甘0302刑初  104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赵某忠无罪;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虎 要求被告人赵某忠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宣判后,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  人民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抗诉机关认为  :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混淆正当防卫和互殴的区别,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以故  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赵光忠的刑事责任。支持抗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忠的  行为属正当防卫错误,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赵某忠的刑事责任。甘肃省金昌  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7日作出(2023)甘03刑终11号刑事裁定:驳回抗 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王某虎醉酒驾车与赵某财车相撞致赵某财受伤后,本该主动报案、抢救伤者,在被告人赵某忠到达现场、发现公安人员和120急救车 还未到来、催促赵某财再次报案的情况下,王某虎撕扯赵某财阻止报警,侵犯  了公民对违法犯罪行为控告的正当权利。被告人赵某忠见其子被王某虎撕扯阻  止报案,在儿子伤势不明的情况下,将王某虎推开不让其纠缠,既符合人之常  情,也是在阻止王某虎不法侵害继续进行。王某虎却捏住被告人赵某忠脖子,被告人赵某忠面对危及其健康安全的不法侵害反击两拳,反击的手段、强度 与不法侵害相当,虽造成王某虎轻伤的后果,没有造成重大损害。因此,被告 人赵某忠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依法不负刑事及民事责任。抗诉机 关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实其变更起诉后指控的“赵某忠看到赵某财头部流血 ,随即与王某虎发生争执并撕扯在一起,赵某忠用拳头在王永虎右眼部及嘴部 捣了数拳”这一事实,故其所提抗诉意见及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故, 一、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反击不法侵害”构成正当防卫还是互殴的认定问题。正当防卫与相互斗 殴在外观上具有相似性,但性质存在本质差异,认定时要综合考量案发的起因 、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 的暴力行为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被告人赵某 忠看到儿子满脸是血、伤势不明,为摆脱纠缠,推搡王某虎一把,既符合人伦 之常情,亦未对王某虎人身安全造成威胁,而王某虎却撕住赵某忠衣领并捏住 赵某忠脖子,进一步激化矛盾,已危及赵某忠的人身安全,赵某忠在此情况下 反击两拳,虽致王某虎轻伤,但其行为具有正当性和防卫性,属正当防卫。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1款

一审: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22)甘0302刑初104号刑事判决 (2022年12月14日)

二审: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甘03刑终11号刑事裁定 (2023年4月27日)

 

   本法涉及的罪名:故意伤害罪(第234条)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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