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2011-18-1-177-001指导案例4号]王志才故意杀人案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11/5/3    整理者:窦振东      

[案例库2011-18-1-177-001]指导案例4号:王志才故意杀人案

关键词:刑事 故意杀人罪 婚恋纠纷引发 坦白悔罪 死刑缓期执行 限制减刑

裁判要点

因恋爱、婚姻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论罪 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具有坦白悔罪、积极赔偿等从轻处罚情节,同时被害 人亲属要求严惩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被告人的 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可以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 限制减刑,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志才与被害人赵某某(女,殁年26岁)在山东省潍坊市科技职业  学院同学期间建立恋爱关系。2005年,王志才毕业后参加工作,赵某某考入山  东省曲阜师范大学继续专升本学习。2007年赵某某毕业参加工作后,王志才与  赵某某商议结婚事宜,因赵某某家人不同意,赵某某多次提出分手,但在王志  才的坚持下二人继续保持联系。2008年10月9日中午,王志才在赵某某的集体宿 舍再次谈及婚恋问题,因赵某某明确表示二人不可能在一起,王志才感到绝望  ,愤而产生杀死赵某某然后自杀的念头,即持赵某某宿舍内的一把单刃尖刀,朝赵的颈部、胸腹部、背部连续捅刺,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次日8时30分许 ,王志才服农药自杀未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王志才平时表现较好,归案  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与其亲属积极赔偿,但未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

裁判结果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4日以(2009)潍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志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宣判后,王志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8日以(2010)鲁刑四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 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复核确认的事实,以(2010)刑三复22651920号刑事裁定,不核准被告人王志才死刑,发回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 新审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重新审理,于2011年5月3日作出(2010)鲁刑四终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改判被告人王志才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裁判理由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志才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 人罪,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本案系因婚恋纠纷引发,王志 才求婚不成,恼怒并起意杀人,归案后坦白悔罪,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且平时表现较好,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考虑到王志才故意 杀人手段特别残忍,被害人亲属不予谅解,要求依法从严惩处,为有效化解社 会矛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等规定,判处被告人王 志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本法涉及的罪名:故意杀人罪(第232条)第五节 缓刑第五节 死刑第六节 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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