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2023-05-1-179-006]韩某故意伤害案 ——防卫过当的认定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04/4/29    整理者:窦振东      

[案例库2023-05-1-179-006]韩某故意伤害案 ——防卫过当的认定

关键词:刑事 故意伤害罪 防卫过当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必要限度 

基本案情

2003年8月30日19时许,被害人王某见被告人韩某同丁某某在山东省乳山市 某网吧上网,王某认为丁某某是自己的女友,即对韩某产生不满,纠集宋某、贾某等四人到网吧找韩某。在网吧内与韩某发生争执,后被网吧老板拉开。王 某等人在网吧外守候。当韩、丁二人走出网吧时,王某将韩拖至一旁,并踢了 一脚。韩某挣脱后逃跑,王某追赶,宋某、贾某等人也随后追赶。韩某见王某 追上,即持随身携带的匕首朝王挥舞,其中一刀刺中王某左颈部,致王某左侧 颈动脉、静脉断裂,急性大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韩某于9月2日到公安机 关投案自首。在案件审理中,经双方协商,韩某的父母自愿代韩某向被害人王 某的父母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12日作出(2003)威刑一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韩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一审宣判后  ,被告人韩某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9日作出(2004)鲁 刑一终字第130号刑事判决:1.维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威刑一初字第 40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韩某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韩某犯故意伤害罪;2.撤销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威刑一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韩某的量刑  部分,即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十一年;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某犯故  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综观本案的全过程,应当认定被害人王某等人的不法 侵害行为从围攻被告人韩某时已经开始,且已达到有必要进行防卫的程度;王某等人追赶韩某的行为,是不法侵害的持续而非中止,此时韩某所面临的不法 侵害的威胁并未消除或减弱,即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韩某在王某一方人多 势众、执意追打,且自己又摆脱不能的情况下,为使本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 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实施防卫是适时的、必要的。但韩某采取持刀 捅刺不法侵害人的防卫手段、强度及致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与不法侵 害人赤手空拳殴打行为的手段、强度及通常可能造成的一般后果相比较,两者 差距悬殊,已明显超过了有效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必要限度。应当认定韩某的 行为系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韩某防卫过当,且投案自首,应依法对其 减轻处罚。原审判决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未认定韩某系防卫过当及量 刑不当,应予以纠正。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裁判要旨

1.所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其起止时间应以不法侵害人着手实行侵害 行为时始,至不法侵害停止或已不可能继续侵害或威胁合法权益时止。把握不 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其实质是考量合法权益是否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和威 胁之下,以使防卫行为成为保护法益的必要手段。

2.对成立正当防卫的条件,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理解:第一层次,是正当防 卫行为的意图,即以防卫的主观意识支配实施的防卫行为;第二层次,是实施 正当防卫行为的时空条件,只有当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且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 ,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方能成立正当防卫;第三层次,从结果方面 对正当防卫的成立设定了限制条件,即除特殊防卫外,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 必要限度。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

一审: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威刑一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 (2004年1月12日)

二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鲁刑一终字第130号刑事判决(2004年 4月29日)

 

   本法涉及的罪名:故意伤害罪(第234条)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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