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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库2023-04-1-177-033]王某辉、王某强等故意杀人、抢劫案——对共同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的多名主犯如何区别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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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04/12/22 整理者:窦振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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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库2023-04-1-177-033]王某辉、王某强等故意杀人、抢劫案——对共同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的多名主犯如何区别量刑
关键词:刑事 故意杀人罪 共同犯罪 量刑
基本案情
2001年1月,被告人王某辉因不满天津市某某迪厅员工张某刻录迪厅光盘 ,且怀疑张某偷了祁某的手机,遂告诉祁某、王某强、王某松、牛某龙、尹某 等人,在迪厅散场后,由祁某“请吃”夜宵。次日凌晨1时许,王某辉、祁某 “邀”张某去吃饭,后伙同牛某龙、尹某、王某强、王某松一同来到天津市某 某饭店。席间,王某强故意劝酒,并持酒杯砸了张某的头部。在王某辉授意下 ,牛某龙拿走张某的背包,后由尹某将背包交给王某辉,迫使张某一同与其离 开饭店。上述各被告人将张某带至迪厅附近对其进行殴打,致张某昏迷。王某 辉唯恐事发,指使王某强、王某松、牛某龙、祁某将张某抬进迪厅,又指使在 迪厅值班的赵某龙将迪厅内外的血迹擦掉,后王某辉从张某的背包中翻出人民 币2000余元,分给上述各被告人。张某醒后,王某辉又令牛某龙、王某强、赵 某龙等继续殴打张某,王某强在唆使赵某龙殴打张某的同时也伙同王某松、牛 某龙、尹某、祁某、赵某龙等人对张某进行殴打,并用啤酒瓶砸张某的头部。 王某辉让牛某龙、尹某用绳子将张某手脚捆住。王某辉等人唯恐罪行败露,商 议如何处置张某,祁某、王某松、王某强等人提议将张某烧掉或埋掉或扔到河 里。后王某辉决定将张某抬到迪厅后院的小屋里,并打着手电指挥其余六被告 人将小屋内20余袋各重约50公斤的盐袋全部压在张某身上,致张某窒息死亡。 次日凌晨,王某辉与其他被告人密谋后,由王某辉驾驶汽车,伙同被告人王某 强、王某松、牛某龙、尹某将张某尸体拉至武清区大黄堡乡小石庄大桥东侧的 排污河,凿开冰面,抛入河后逃离现场。案发后,上述王某辉等七被告人先后 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王某松、王某强归案后,分别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 某辉、尹某抓获归案。
2001年2月14日晚9时许,被告人王某辉之妻马某霞在天津市某某迪厅内与 客人孙某生发生争执,王某辉遂纠集王某松等4人殴打孙某生及同伴刘某杰,致 刘某杰轻微伤(偏重),后抢走刘某杰人民币3100元及价值人民币6746元的手机 等物品。
2000年10月、11月,王某辉在“迷迪”迪厅,以谈工作为名,以暴力相威 胁等手段,两次将领舞女青年张某强奸。
2003年1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祁某因制止同室在押犯周某星在监室内吸烟 而发生口角。祁某即朝周某星右面部踢了一脚,致周某星轻伤(偏重)。
被告人祁某在被羁押期间还揭发了王某辉强奸犯罪事实。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人王某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 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 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 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被告人王某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3 .被告人祁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 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4.被告人牛某龙犯故意杀人罪,判 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5.被告人尹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 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 金人民币一万元。6.被告人王某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 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无 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7.被告人赵某龙犯故意 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8.犯罪工具绿色三厢夏利 汽车一辆(牌照号:津AKXXX1)依法予以没收。宣判后,王某辉、王某强、牛 某龙不服提出上诉。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1.维持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王某强、牛某龙、祁某、尹某、王某松、赵某龙的定罪量刑部分和 没收犯罪工具部分;2.撤销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王某 辉的定罪量刑;3.上诉人王某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 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从本案的事实来看,被害人的死亡是由混同行为造成 的,是指挥者、抬人者和压盐包者三种行为的共同结果,在导致被害人死亡结 果方面,上述三者的行为缺一不可。所以凡是积极实施上述三种行为的参与者 均属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应对被害人的死亡承担全部刑事责任。但也并不意味 着所有主犯都要处以死刑。就本案而言,被告人王某辉组织、指挥多人,以特 别残忍的手段杀人灭口,抛尸灭迹,且在故意杀人犯罪前后聚众殴打多人,并 抢劫财物,作案动机十分卑劣、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 ,且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实属罪行极其严重。作为决策者、组织 指挥者,王某辉应当对故意杀人犯罪负全部责任,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立 即执行,可谓罚当其罪。被告人祁某、王某强、牛某龙、尹某积极参与殴打被 害人,之后又共同预谋杀人灭口,且共同将数袋重达50公斤的盐包压在被害人 身上,是杀人犯罪的积极参与者和主要实施者,地位和作用相当,但相对于王 某辉要次要一些,应负的责任也相应分散。虽然罪行极其严重,但尚不属非杀 不可者。
裁判要旨
在有多个主犯的共同犯罪中,只对起最主要作用的主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符合我国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在司法实践中,对共同犯罪中罪行极其严 重的犯罪分子是否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应当考虑以下因素:多个主犯中罪行最 严重的主犯已经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他地位、作用相对次要的主犯;共同犯 罪人作用、地位相当,责任相对分散的;共同犯罪人责任不清的;同案人在逃 ,有证据证明被告人起次要作用的;对在案的被告人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可能影 响对在逃的同案人定罪量刑的等等。对具有上列因素的,一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第25条
一审: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刑初字第004号(2023年10月 21日)
二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津高刑一终字第094号(2004年12月 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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