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2023-02-1-179-001]王某故意伤害、虐待案——实施家庭暴力既构成虐待罪,又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10/8/4    整理者:窦振东      

[案例库2023-02-1-179-001]王某故意伤害、虐待案——实施家庭暴力既构成虐待罪,又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关键词:刑事 故意伤害罪 虐待罪 数罪并罚 

基本案情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向盐山县人民法院 提起公诉。自诉人张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张某乙以王某犯虐待罪,向盐山县人 民法院提起自诉。盐山县人民法院进行了合并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系被害人张某甲(女,出生于2001年4月9日  )的继母。2009年5月19日晚,王某在家中用筷子将张某甲咽部悬雍垂左侧软腭 捅伤,致张某甲轻伤。另查明,王某自2005年开始与张某甲共同生活,其间,趁张某甲生父不在家时,经常性地对张某甲实施打骂、用铅笔扎等虐待行为 ,其中最为严重的两次为:2005年春季的一天,王某用吹风机将张某甲的头皮 和耳朵烫伤;2008年12月的一天,王某在家中将张某甲的嘴唇撕裂。次日上午 张某甲被送至医院缝了三针并留下疤痕。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5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王 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 行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王某以其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及虐待罪为由提出 上诉。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4日做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用筷子戳刺继女张某甲的咽喉,造成 张某甲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王某在与张某甲长期共同生活期间,对张某甲实施殴打、用铅笔尖扎、用吹风机烫头部、撕嘴唇等虐待行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应依法予以并罚。故一、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 上裁判。

裁判要旨

实践中,虐待行为往往是一个长期、反复的过程,而且虐待中常伴随身体 伤害行为,易导致伤害后果。在既有长期虐待行为,又有致轻伤以上后果的伤 害行为时应如何定罪,应结合案情区别对待:第一,若轻伤以上后果是由于长 期累积的虐待行为而逐渐导致,且这些行为单独评价均达不到犯罪程度,则应 认定为虐待罪;第二,若轻伤以上后果仅系由因果关系明确的一次或几次行为 直接导致,则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第三,如果既有因果关系明确的一次或几 次故意伤害行为造成了轻伤以上伤害后果,又有长期性的虐待行为,已触犯刑 法、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 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中进一步明确的“情节恶劣”标准的,则应以虐待 罪、故意伤害罪予以并罚。需要指出的是,上述第三种情况中,施暴人实施了 两个犯罪行为,是在不同的犯意支配下实施、侵犯了不同的客体,且虐待罪与 故意伤害罪在罪数形态上不存在吸收、牵连、想象竞合等关系,理应分别予以 评价。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260条

一审: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2009)盐刑初字第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2010年5月5日)

二审: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沧刑终字第148号刑事裁定 (2010年8月4日)

 

   本法涉及的罪名:第四节 数罪并罚故意伤害罪(第234条)虐待罪(第26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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