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2024-02-1-179-001]王某蓉故意伤害、虐待案——行为人在长期虐待过程中又实施严重故意伤害行为的罪数认定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21/7/30    整理者:窦振东      

[案例库2024-02-1-179-001]王某蓉故意伤害、虐待案——行为人在长期虐待过程中又实施严重故意伤害行为的罪数认定

关键词:刑事 故意伤害罪 虐待罪 数罪并罚 

基本案情

1.虐待罪事实。

2014年,被告人王某蓉与被害人刘某甲(女,时年6岁)的父亲刘某乙恋爱 并同居。2015年,刘某甲开始与王某蓉一起共同生活。其间,王某蓉经常以殴  打、体罚、指甲掐、扭身体隐秘部位等方式虐待刘某甲。2020年以来,王某蓉  又多次对刘某甲小肚子、大腿根部、会阴部等身体多部位进行扭掐、殴打,致  刘某甲全身多处皮肤破溃感染、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经鉴定,外阴部的损伤  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大腿内侧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王某蓉接公安机关  电话通知后,于2020年5月16日晚自行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2.故意伤害罪事实。

2020年2月9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蓉在山西省怀仁市家中因殴打被害人刘  某甲与刘某乙发生争执,王某蓉用脚踹在刘某甲的胸脯上,并抓住孩子的头发  往大理石茶几上撞,刘某乙阻拦时引发厮打,遂报警。2020年春节后,王某蓉  多次使用钝性外力致刘某甲头部受伤。2020年5月14日凌晨,王某蓉发现刘某甲 昏迷,伴呼吸异常,遂将其送医救治。经诊断,刘某甲左侧额颞顶硬膜下血肿  ,弥漫性脑肿胀,大面积脑梗死。经鉴定,刘某甲的颅脑损伤符合至少一次以  上外力直接作用所致,其颅脑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一级,伤残等级为二级,护  理依赖程度为全部。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4日以(2021)晋06刑初6号刑事 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蓉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宣判后,被告人王某蓉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30日以 (2021)晋刑终3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王某蓉在与未成年女童刘某甲共同居住期间,长期、多次对该女童实施殴打、体罚、用指甲伤害身体隐私部位等虐待行为 ,致其身体多处损伤,造成刘某甲轻伤二级的后果,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 虐待罪。王某蓉故意对刘某甲实施伤害行为,使刘某甲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 左侧额颞顶硬膜下血肿、弥漫性脑肿胀、大面积脑梗死,至作出判决仍处于植 物人状态,其行为又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数罪并罚。在刘某甲受伤后,王 某蓉非但没有积极救治,反而任由其伤情发展,直至出现昏迷状态,方才送医 救治,致使刘某甲伤情扩大,造成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案发后,王某蓉在侦 查、庭审、提审时对案件起因、作案细节等方面皆未如实供述,足见其主观恶 性之深。王某蓉仅因琐事即对未成年女童持续、多次以严重暴力相向,将一个 孩子对家庭得美好向往和其光明的未来毁坏得荡然无存,其内心之卑劣,令人 发指,实为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所不容,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应 对其依法从严惩处。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裁判要旨

行为人出于追求被害人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长期或者多次实施虐待行为 ,逐渐造成被害人身体损害,过失导致被害人重伤的,应当以虐待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在长期虐待期间,如果其中某一次或几次暴力行为的暴力程度较强,直接造成被害人重伤,主观上具有希望或者放任损害被害人身体健康故意的 ,则应当以故意伤害罪与虐待罪进行并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2款、第260条第1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法发〔2015〕4号)第17条

一审: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晋06刑初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2021年5月14日)

二审: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晋刑终305号刑事裁定(2021年7月 30日)

 

   本法涉及的罪名:故意伤害罪(第234条)虐待罪(第260条)
 


法律数据更新与维护:窦振东 微信 drxsf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