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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库2023-04-1-177-038]张某生故意杀人案——被告人具备自首要件,其亲属不配合抓捕的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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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07/12/17 整理者:窦振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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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库2023-04-1-177-038]张某生故意杀人案——被告人具备自首要件,其亲属不配合抓捕的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关键词:刑事 故意杀人罪 自首 自动投案
基本案情
2006年1月15日下午,被告人张某生到河北省保定市某小区找到在此租住的 被害人魏某。被告人张某生以魏某多次欺骗自己为由与之发生争吵,后张某生 持砍刀冲魏某头部及上肢连砍数刀后逃离现场。魏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生持械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某生故意杀人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予 严惩。根据公诉机关当庭所出示的证据,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张某生有自首情节 及被害人有过错的意见不能成立。于2006年8月8日作出(2006)保刑初字第20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 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生及其辩护人以张某生有投案自首情节等为由提 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从宽处罚。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另查明:被告人 张某生被公安机关锁定为重大犯罪嫌疑人后,在返回其家的胡同口被公安人员 抓捕时称:“我是张某生,我要自首。”当其家人不配合公安人员工作时,张 某生没有任何劝阻言行。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生不能正确处理个人情感问题,持 刀行凶,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残忍 、后果严重,应依法严惩。张某生及其辩护人所提有自首情节的上诉理由,经 查,张某生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的有关规定,不具备自首的条件,所诉有 自首情节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不予采信。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于2007年12月17日作出(2007)冀刑三终字第 06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张某生不能正确处理个人情感问题,持 刀行凶,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残忍 。但被告人张某生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其可以不判处死刑立 即执行。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量刑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7〕4号)第四条的规定,裁定不核准被告人张某生死刑,发回河北 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张某生被公安机关锁定为重大犯罪嫌疑人后 ,在返回其家的胡同口看到前来抓捕的公安人员时称:“我是张某生,我要自 首。”当其家人不配合公安人员工作时,张某生没有任何劝阻言行。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的有关规定,被告人张某生的行为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被告人张某 生投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裁判要旨
被告人张某生归案时,自动投案的条件已经具备。当其家人不配合公安人 员工作时,张某生虽没有任何劝阻言行,但不影响自动投案成立,其投案后能 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具有自首情节。理由如下:一方面,从案 件事实来看,张某生虽然没有直接去公安机关投案,且是在看到公安人员后才 表示自首,但分析张某生的供述及其看到公安人员后的言行表现,结合其他证 人的证言等现有证据,能够确认张某生的确是准备“回家看一下生病的母亲后 再去自首”,具有自首的内心意愿;且张某生在看到公安人员后主动说出自己 的身份,并明确说要自首,已经有了投案的具体言行表示。在这一阶段,张某生的行为已符合自动投案的情形,无论张某生是在回家探母的路上还是在直接 去公安机关投案的路上被抓获,均可认定为“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 途中”,不影响其“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这一基本要件的成立。另一方面,在 公安人员已将张某生带上警车后,闻讯赶来的张某生父母不配合工作,和亲属 、邻居数十人对民警进行围困,并企图抢回张某生,阻挠正常执法。在此期间 ,张某生没有任何劝阻言行,但也没有参与阻挠、围困或直接逃跑,最终还是 被公安机关带回。从张某生主观上看,其无逃跑或抗拒抓捕的意思表示,客观 上也没有实施配合家人阻挠抓捕的行为,只是态度有些消极,说明被告人当时 主观上处于一种较为复杂的内心矛盾斗争之中,就其当时所处情境而言,出现 这种想法也是正常的。从张某生的客观表现分析,当时他身处如此混乱的场面 之中,既没有鼓动亲友闹事,更没有趁机逃脱,说明他并没有放弃自动投案的 想法,不能因为他没有劝阻言行而否定其已作出的投案表示和行为,因此,这 一阶段张某生家属不配合抓捕的行为不影响其自动投案的成立。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第67条
一审: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保刑初字第2077号刑事附带民 事判决(2006年8月8日)
二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冀刑三终字第06号刑事裁定(2007年 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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