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2024-04-1-222-014]王某洪诈骗案——电信网络诈骗集团主犯诈骗数额的认定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23/7/4    整理者:窦振东      

[案例库2024-04-1-222-014]王某洪诈骗案——电信网络诈骗集团主犯诈骗数额的认定

关键词:刑事 诈骗罪 电信网络诈骗 诈骗集团 主犯 诈骗数额认定 

基本案情

2019年八九月起,杨某强、桑某(二人均在逃)等人在缅甸佤邦勐平、勐能等处成立“鼎盛娱乐”“卓越”电信网络诈骗集团。该诈骗集团成员众多、 结构清晰、分工明确、管理严格,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通过虚拟投资、投注平台等对我国境内不特定人群实施“杀猪盘”类诈骗及“刷单”诈骗。犯罪 集团成员往往采用“陌陌”、微信等社交软件添加被害人为好友,通过虚假身 份包装、聊天获取被害人信任,再诱导被害人在该犯罪集团设置并可后台控制 数据的“澳汇”等投资平台投资,骗取被害人财物。2019年10月和2020年3月,被告人王某洪先后两次偷渡到缅甸佤邦勐平加入上述诈骗集团进行电信网络 诈骗活动,分别于2020年初、2021年9月回国。王某洪在诈骗窝点化名“王叔  ”,主要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具体包括后勤、考勤、财务管理、诈骗资金汇集 、赃款变现、资金拨付及工资发放等工作。王某洪自述其间非法获利人民币1.6万余元。目前,已查实该诈骗集团2019年9月至12月期间共骗取被害人曾某、李某某等人的钱款共计人民币921855元。此外,被告人王某洪还介绍黄某(另案处理)偷渡至缅甸加入上述诈骗集团,为谌某(另案处理)组织安排其 他六人偷渡到缅甸参加上述诈骗集团提供偷渡资金。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26日作出(2023)川1802刑初  55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王某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 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二、责令被告人王某洪退赔四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五十九万零九十四元;王某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六千七百元,用于退赔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洪提出上诉。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4日作出(2023)川18刑终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 定现已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王某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渡至缅甸加入诈骗集团,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在王某洪负责管理诈骗集团期间,该 集团骗取被害人资金共计人民币59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本案共查实六名被害人,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92万余元,但其中有两名被 害人于2019年9月被骗,而王某洪2019年10月才第一次偷渡缅甸参加诈骗集团,故该两笔诈骗数额应排除在王某洪的诈骗数额之外。

王某洪违反国(边)境管理规定,伙同他人组织六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王某洪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王某洪在诈骗集团中负责后勤、考勤、财务管理、诈骗资金汇集、赃款变现、资金拨付及工资发放等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集团实施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王某洪伙同他人在境外多次实施 电信网络诈骗,可酌情从重处罚,王某洪一审期间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诈骗集团的主犯应当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集团实施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此处的“参与期间”,应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着手实施诈骗行为开始计算,“全部犯罪”包括能够查明具体诈骗数额的事实和能够查明发送诈骗  信息条数、拨打诈骗电话人次数、诈骗信息网页浏览次数等事实。本案共查实六名被害人,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92万余元,但其中有两名被害人于2019年9月 被骗,而王某洪2019年10月才第一次偷渡缅甸参加诈骗集团,故该两笔诈骗数  额应排除在王某洪的诈骗数额之外。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第318条、第26条

一审: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23)川1802刑初55号刑事判决 (2023年5月26日)

二审: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川18刑终42号刑事裁定 (2023年7月4日)

 

   本法涉及的罪名:诈骗罪(第26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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