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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库2024-05-1-234-001]李某德袭警案——袭警罪中“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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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23/8/10 整理者:窦振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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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库2024-05-1-234-001]李某德袭警案——袭警罪中“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认定
关键词:刑事 袭警罪 暴力袭击 正在 依法执行公务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德到辽宁省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 白清派出所要求公安机关解决自己被骗一事,公安机关认为该事由属于经济纠 纷,不应由公安机关处理,故向被告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其可前往法院起 诉。李某德不满公安机关的处理结果,将自己车牌号为辽Axxxxx的微型汽车横 停在派出所门口。因其他警情,民警刘某某、辅警王某接到110报警准备驾车出 警时,被李某德的车辆堵住无法出门。刘某某、王某劝说李某德将车辆挪走,李某德拒不配合。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刘某某告知李某德的行为涉嫌违法 ,并对其口头传唤,李某德拒不配合公安机关传唤,并用拳猛击刘某某面部,致刘某某面部受伤出血。经鉴定,刘某某鼻面部皮肤撕脱伤的损伤程度为轻 微伤。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30日作出(2023) 辽0111刑初70号 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德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判后,李某 德提出上诉。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0日作出(2023)辽01刑 终4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某德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本案中,民警刘某某、辅警王某接到110报警准备驾车 出警,被李某德的车辆堵住无法出门时就属于“正在”执行职务阶段,民警接 警后驾车赶往现场与接下来的处警密切相关,亦具有紧迫性。民警刘某某、辅 警王某见李某德用车堵门即进行劝阻,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刘某某告知李某 德的行为涉嫌违法,并对其口头传唤,李某德拒不配合公安机关传唤并实施暴力袭击,民警实施的职务行为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正在“依法”执行职务。李某德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构 成袭警罪,应对其依法定罪处罚。
对于辩护人提出人民警察执法明显有过错导致冲突发生,情节比一般案件轻微 ,应当减轻被告人责任,且被告人认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已向被告 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其可前往法院自行起诉;且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 监控视频光盘可证实被害人并无言语挑衅等行为。被告人在被告知人民警察在 执行公务后仍拒绝挪车,其行为已涉嫌妨害公务,人民警察对其口头传唤的行 为亦属依法执行职务,被告人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故对 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自愿认罪,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裁判要旨
“正在依法执行职务”是袭警罪客观构成要件中的限制性条件。其中,“正在”是时间性要求,指依法执行职务的全过程,与警察职务的执行具有密 切联系的活动都应当纳入“正在”范畴,包括具有紧迫性、紧密性、连续性的 执行职务准备活动;但事后袭击不属于该范畴。“依法”是合法性要求,对职 务行为合法性的判断应当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入手,两者缺一不可。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第5款 ###### 一审: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23)辽0111刑初70号刑事判决 (2023年6月30日) 二审: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辽01刑终414号刑事裁定(2023年 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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