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2023-11-1-221-002]徐某文、方某平盗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破坏人文遗迹的生态资源损失确定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21/12/31    整理者:窦振东      

[案例库2023-11-1-221-002]徐某文、方某平盗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破坏人文遗迹的生态资源损失确定

关键词:刑事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盗窃罪 古建筑构件 人文遗迹保护 生态资源损失

基本案情

江西省金溪县系“江西十大文化古县”,拥有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7个、传统村落128个、明清古建筑11633栋,其中,中国传统村落42个、江西 省传统村落31个,被誉为“一座没有围墙的古村落博物馆”。金溪县琉璃乡波  源村系“江西省传统村落”,拥有丰富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2020年4月11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徐某文、方某平驾驶三轮摩托车到波源 村西岸组一门楼偷盗一块“甲第里”石匾,在盗窃过程中造成石匾掉落摔断。 同年4月27日晚上,徐某文、方某平驾驶三轮摩托车到下洋组一门楼偷盗一块  “三公旧第”石匾,在盗窃过程中造成石匾摔断以及门楼整体性垮塌。期间,徐某文、方某平将被摔断的两块石匾装车运到抚州市临川区云山镇,以2200元出售给他人。经专业机构评估,“甲第里”门楼修复工程费用为9812元 、“三公旧第”门楼修复工程费用为93727.61元。经专家评估,徐某文、方某 平盗窃古建筑构件的行为,造成人文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共计310617元。

金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徐某文、方某平犯盗窃罪向金溪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同时提起附带人文遗迹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徐某文、方某平归案后主动向金 溪县公安局退赃。在审理过程中,徐某文、方某平积极主动缴纳了修复费用共 计11万元及鉴定费用7000元。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7日作出(2021)赣1027刑初第8号刑事 判决:一、徐某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二 、方某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2021)赣1027刑初第8号之 一民事判决:一、徐某文、方某平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甲第里”门楼修复费用9812元、“三公旧第”门楼修复费用93727.61元,合  计修复费用103539.61元;二、徐某文、方某平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 内连带赔偿人文生态资源损失300000元;三、徐某文、方某平承担鉴定及评估  费用11200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徐某文、方某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石匾 和石雕花板,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同时,因破坏古迹、建筑群、 遗址等人文遗迹造成生态资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人文遗迹属于我国环境法保护的范畴。传统村落是中国农耕文明留下的宝 贵文化遗产,归属于人文遗迹,是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传统村落的保护应 当重视其生态价值和文化价值的保护。同时,对传统村落的保护必须着眼于整 体性保护,方能实现传统村落的可持续发展。

关于对人文生态资源损失的确定。案涉“甲第里”“三公旧第”牌匾及其 依存建筑具有浓厚的地域文化特征,且包含了丰富的历史信息,属于不可再生 的文化遗产。虽然被盗牌匾及被破坏的门楼建筑可以依照原貌进行修复,但被 盗牌匾的原物已难以追回,而且经过修复后的门楼及牌匾其人文生态价值相较 原物价值必有贬损,原生态的古村落传统风貌的完整性和传统村落历史文化的 传承功能已不可逆地遭到破坏,对当地人文生态资源造成了损害,这种损害严 重影响了当地人民群众的人文情怀、历史情感,这种无形的损失难以用金钱来 衡量。综合考虑金溪县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甲第里”石匾所在地波源村系“江西省传统村落”、徐某文、方某平的主观过错及其家庭经济条件、对传统 村落整体性的破坏程度,以及专家依据专业知识出具的人文生态环境服务功能 损失费用310617元的意见等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 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20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酌定徐某文、方某平承担因破坏人文生态资源所造成的损失为300000元,鉴 定和评估费用共计11200元。

人文遗迹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金溪县作为“江 西十大文化古县”,拥有众多的传统村落和古建筑。本案的审判,既是对两被 告人所做行为的否定评价,也是对广大公众人文生态资源权益遭受损害的填补 ,更在于警示、教育、唤起全体社会成员人文生态资源保护意识,增强保护传 统村落风貌和古建筑等不可再生文化遗产的自觉性,更好地留住历史传承,留 住美丽乡愁。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审理破坏人文遗迹案件,在古建筑人文生态资源损失难以鉴定的 情况下,可以综合考量人文遗迹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被告人主观过错及履行 能力、对人文遗迹整体性破坏程度、人文遗迹社会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人文 生态资源损失数额。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第1168条、1229条、第123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条、第64条

一审: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2021)赣1027刑初第8号刑事判决(2021年 5月7日)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2021)赣1027刑初第8号之一民事判决(2021年12月31日)

 

   本法涉及的罪名:盗窃罪(第26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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