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2023-02-1-054-005]王某彬交通肇事案——交通肇事后逃逸又自动投案的构成自首,应在逃逸情节的法定刑幅度内视情决定是否从轻处罚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09/9/16    整理者:窦振东      

[案例库2023-02-1-054-005]王某彬交通肇事案——交通肇事后逃逸又自动投案的构成自首,应在逃逸情节的法定刑幅度 内视情决定是否从轻处罚

关键词:刑事 交通肇事罪 事后逃逸 自动投案 自首 

基本案情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彬犯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 逃逸,向集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王某彬对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无异议,但否认肇事后逃逸,其辩称 肇事后离开医院是为了到海边散心。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不构成交通肇事后 逃逸,且具有自首情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13日21时25分许,被告人王某彬驾驶闽DBV×××轿车附载王某设、王某远沿厦门市集美区403县道由西往东行驶至5km+800m集美区后溪镇港头路段时,碰撞因故障停在同向南侧慢车道上由陈某新 驾驶的闽D20×××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闽D0×××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左后 部,后撞到403县道北侧隔离带上的214号路灯杆,造成附载人员王某设当场死  亡、王某远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彬因昏迷被送往厦门市某医院治疗。同月14日10时许,王某彬擅自离开医院,后经交警部门多方工作及多次电话通知,于当  日21时许到集美区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其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经  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技术鉴定,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彬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  ,闽D20×××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陈某新负次要责任。另经调解,王某设的 亲属与王某彬达成调解协议,对王某彬表示谅解。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6日作出(2009)集刑初字第27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某彬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宣判后,被告人王某彬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王某彬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 人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王某彬 被送往医院后与他人有过多次通话联系,说明其神志清楚,已知发生交通事故 ,且其擅自离开医院后经交警部门多次通知未及时到案,相隔十余小时到案后 亦未给出合理解释,可推定其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而离开医院。王某彬在 接受交警部门首次处理前,为逃避法律追究擅自离开与其肇事行为具有紧密联 系的抢救医院,构成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应依法惩处。王某彬交通肇事后 逃逸,十余小时后到交警部门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其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予减轻处罚。鉴于王某彬对被害人亲属积极进行赔偿,已 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且其认罪、悔罪,适用缓刑不 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适用缓刑。

裁判要旨

1.关于交通肇事罪中“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理解与认定问题。判断行为人 是否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应重点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 观目的以及是否实施了逃离现场的客观行为。主观方面的“逃避法律追究”,既包括逃避刑事法律追究,也包括逃避民事、行政法律追究。客观方面的 “逃离现场”是指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在接受事故处理机关首次处理前,故意 逃离事故现场或相关场所,使自身不受被害方、群众或事故处理人员控制的行 为。“首次处理”,

是指事故处理机关将行为人列为肇事嫌疑人采取的首次处理措施,如接受 审讯、酒精含量检测、行政拘留、刑事拘留等。交通肇事逃逸的“现场”不仅 包括事故发生现场,也包括与事故发生现场具有紧密联系的场所,如抢救事故 伤亡者的医院、调查事故责任的交警部门等。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为逃避法 律追究,在事故发生后、被作为肇事嫌疑人接受事故处理机关首次处理前,实施逃离现场行为的,一经实施即告成立。

2.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后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应当认定为 自首。“交通肇事后逃逸”和“投案自首”是在两种主观故意支配下实施的两 个独立行为,应分别进行法律评价。不能因为行为人肇事后逃逸而否定其事后 投案自首,也不能因为其事后自首而推翻对其先前逃逸行为的认定。但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 款的规定,对于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的被告人,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

一审: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09)集刑初字第276号刑事判决 (2009年9月16日)

 

   本法涉及的罪名: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交通肇事罪(第1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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