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2024-06-1-356-007]罗某海等贩卖毒品案——利用快递柜贩卖毒品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21/11/10    整理者:窦振东      

[案例库2024-06-1-356-007]罗某海等贩卖毒品案——利用快递柜贩卖毒品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关键词:刑事 贩卖毒品罪 快递柜 邮寄毒品 共同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罗某海与被告人张某蓉系夫妻关系,二人均系吸毒人员。二人于2020年5月20日婚后共同租住在某市市中区。罗某海自2019年起便采用先通过微 信与购毒人员联系收取毒资,再利用各住宅小区安放的快递放置柜投放甲基苯  丙胺(冰毒),最后将取件码发送给购毒人交付毒品的方式贩卖毒品。至2021年4月21日止,罗某海先后贩卖毒品40余次。2021年2月,张某蓉在明知罗 某海贩卖毒品的情况下,还帮助罗某海在不便之时与购毒人沟通联系、回复、 发送取件码、递送毒品冰毒,共同贩卖毒品。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0日作出(2021)川1124刑初114号刑 事判决:一、被告人罗某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  币八千元;二、被告人张某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  金人民币三千元;三、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罗某海的手机五部以及毒  品冰毒37份共计15.83克等予以没收。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罗某海、张某蓉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甲 基苯丙胺而多次贩卖达10克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 ,张某蓉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关于罗某海辩称没有向 王某刚贩卖过36次毒品的辩解意见,与本院查明的王某刚的证言、微信转账记 录及罗某海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不符,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信;关于张某蓉及辩 护人辩称张某蓉与查获的毒品数量无关的辩解辩护意见,虽现有证据证明张某蓉直接参与贩卖毒品的次数仅有3次,但二被告人供述均一致证实张某蓉还为罗 某海的其他贩卖毒品行为提供了帮助,且两人共同生活期间,罗某海收取的毒  资也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故张某蓉应对从其家中查获的毒品承担刑事责任  。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故一  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通过将毒品放置于电子快递柜中进行毒品交付的行为,系贩卖毒品的一种 具体行为方式,依法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第27条、第64条、第347条第1款、第3款 、第7款

一审: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21)川1124刑初114号刑事判决(2021年 11月10日)

 

   本法涉及的罪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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