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案例库2023-06-1-356-030]徐某某、陈某某贩卖毒品案——毒品数量不以纯度计,掺假不影响毒品数量认定
|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22/3/25 整理者:窦振东 |
|
|
[案例库2023-06-1-356-030]徐某某、陈某某贩卖毒品案——毒品数量不以纯度计,掺假不影响毒品数量认定
关键词:刑事 贩卖毒品罪 毒品数量 纯度 掺假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初,被告人徐某某为贩卖毒品牟利,购进350余克甲基苯丙胺(冰毒),藏匿在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租赁房屋内待分装出售。9月26日上午,徐某某邀被告人陈某某帮其一起分装毒品。在分装的过程中,徐某某提出想 掺杂纯度低的毒品一同出售,两人一拍即合。当日13时许,陈某某带着其之前 藏匿的一包毒品回到徐某某房屋,二人对毒品进行了分装、掺杂、晾晒。当日 二人被抓获归案。公安民警遂对徐某某住所进行搜查,查获大量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0.023%至74.0%不等。此外,徐某某还安排陈某某向他人出售甲基 苯丙胺共计14.3克。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5日作出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徐某某 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二、被告 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 ,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甲基苯 丙胺而多次予以贩卖,贩卖及被查获甲基苯丙胺914.03克;被告人陈某某违反 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甲基苯丙胺而帮助徐某某予以贩卖,贩卖及被查获 甲基苯丙胺910.73克,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 名成立。在二人共同犯罪中,徐某某居于主导地位,属于起主要作用的主犯,陈某某或听从其安排,或给其提供帮助,属于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某因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 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属于毒品犯罪的再犯,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 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实践中,一些毒贩为了谋取高额利润,往往在毒品中掺杂非毒品成分增加 毒品数量进行出售,“掺假”后的毒品数量如何认定成为毒品犯罪案件中定罪 量刑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我国刑法第357条规定,毒品犯罪案件中,毒品的数 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的计算,不以 纯度折算,体现了我国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一贯宗旨。但考虑到毒品纯度明显 低于市场上同类毒品纯度,在量刑时予以适当考虑,既体现了依法从严惩处毒 品犯罪的精神,又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区别对待、罚当其罪。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第26条第1款,第27条,第52条 ,第53条,第59条第1款,第64条,第67条第3款,第347条第1款、第2款、第 7款, 356条,第357条
一审: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2022)赣0521刑初7号刑事判决(2022年 3月25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