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2023-02-1-188-007]陈甲等拐卖妇女、抢劫案——拐卖妇女过程中劫取被拐卖妇女财物行为性质的认定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07/3/5    整理者:窦振东      

[案例库2023-02-1-188-007]陈甲等拐卖妇女、抢劫案——拐卖妇女过程中劫取被拐卖妇女财物行为性质的认定

关键词:刑事 拐卖妇女罪 抢劫罪 数罪并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甲、杨某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伙同腾某某、陈乙等(均另案 处理)商量将被害人罗某甲、罗某乙诱骗到广东省潮州市卖掉。2006年2月4日,腾某某以过生日为名先将二被害人诱骗到潮安县庵埠镇一出租屋后,由陈甲  等将二被害人骗到陈乙的出租屋,交由杨某某等将二被害人拘禁。同月6日,田 某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来到出租屋,在得知陈甲等要出卖二被害人的情  况下帮忙看管二被害人。杨某某于次日再次来到出租屋察看情况后离开,表示  不再参与本案。二被害人被拘禁期间,陈甲伙同其他同案人采用殴打、威胁等  手段,先后抢走二被害人身上的现金共120元,并协助腾某某、陈乙等人对二被 害人进行轮奸。同月7日晚,二被害人被卖至福建省厦门市后被迫从事卖淫。

被告人陈甲伙同他人抢劫摩托车的事实略。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7日作出(2006)潮中法刑一初 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甲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 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 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人 民币二万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陈甲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于2007年3月5日作出(2007)粤高法刑三终字第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陈甲伙同他人拐卖妇女并将被拐卖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还协助同案人奸淫被拐卖的妇女,其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陈甲 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被拐卖妇女的钱财,其实施该抢劫行为的主观故意是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与其拐卖妇女的犯罪故意完全不同;且其实施的抢劫行为 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财产权,也与拐卖妇女行为侵害的人身权不同。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 罪的意见》第25条的规定,应将陈甲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抢劫被拐卖妇女财产 的行为单独评价为抢劫罪,与其拐卖妇女罪数罪并罚。陈甲与他人合伙抢劫摩 托车的行为,亦已构成抢劫罪。陈甲一人犯数罪,应依法并罚。其在拐卖妇女 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其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有 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故一、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依法 与拐卖妇女、儿童罪数罪并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0条、第263条

一审: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潮中法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判 决(2006年11月27日)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51刑终137号刑事裁定(2007年3月 5日)

 

   本法涉及的罪名:拐卖妇女、儿童罪(第240条)抢劫罪(第263条)
 


法律数据更新与维护:窦振东 微信 drxsf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