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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259-001]章某某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法官、检察官离任后在原任职单位办理的案件中担任辩护人、诉讼代 理人的回避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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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10/5/6 整理者:窦振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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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259-001]章某某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法官、检察官离任后在原任职单位办理的案件中担任辩护人、诉讼代 理人的回避处置
关键词:刑事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离职回避 辩护人 离任法官、检察官 原任职单位 程序违法
基本案情
安徽省绩溪县某钨业公司与某村村民因补偿款和安全问题发生矛盾,村民 多次阻止公司开工。2008年6月6日,在某村村委会委员被告人章某某的煽动下 ,周某某等人殴打该公司总经理蔡某,并对矿区生产、生活用品进行打砸,造 成该公司财物损失共计人民币14788元。本案二审开庭审理时,出庭检察官提出 章某某的辩护人陈某某原为绩溪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民事 行政检察科科长,2004年8月提前退休,2006年5月正式申请为执业律师,2008年6月23日接受章某某亲属的委托,担任章某某的一审辩护人,属于依法 应当回避的情形。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7日作出(2008)绩刑初字第43号刑事 附带民事判决:1.被告人章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被告人周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 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章某某、周某某提出上诉。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 院于2010年5月6日作出2008)宣中刑终字第10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原 判,发回重审。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关于二审期间出庭检察官提出章某某的辩护人陈某某 属于依法应当回避的情形的出庭意见。经查,章某某一审辩护人陈某某系原公 诉机关绩溪县人民检察院离任检察官,依据《检察官法》关于检察官离职回避的有关规定,其不得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辩护人。陈某某一审期间违反 离职回避规定,担任被告人章某某的辩护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依法应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裁判要旨
1.离任法官、检察官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回避的问题。《法官法》和 《检察官法》对离任法官、检察官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辩护人、诉讼代 理人作出禁止性规定,目的在于防止司法腐败,确保司法审判实体和程序公正 。离任的法官、检察官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应 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检察人员有权要求其回避。但作为当事 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2.离任法官、检察官违反离职回避规定参与案件审理问题的处置。第二审 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离任法官、检察官担任原任职单位办 理案件的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审理,第一审人民法院未决定其回避 并作出判决的,应当以案件审理程序违反回避制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 院重新审判。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38条第2项
一审: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2008)绩刑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2008年9月17日)
二审: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宣中刑终字第101号刑事附带民 事裁定(201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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