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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零口供”情况下强奸事实证据的认定——陈某某强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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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部门: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 施行日期:2025/12/5 整理者:窦振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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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零口供”情况下强奸事实证据的认定——陈某某强奸案
【案件基本信息】1.裁判书字号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15刑终188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强奸罪
【基本案情】2019年5月至2021年10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位于某镇某村的住宅内,多次强行对其亲生女儿被害人王某某(系化名,时年十二周岁)实施奸淫。王某某多次向其母亲反映,并在微信上向好友求救。2021年10月14日20时许,公安机关接到王某某的好友李某某(系化名)报警后,将陈某某抓获归案。
【案件焦点】在被告人拒不供认,又缺乏足以锁定被告人强奸的客观性证据的情况下,如何对强奸事实进行认定。
【法院裁判要旨】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被告人陈某某否认强奸王某某,且未提取到直接指向陈某某强奸的痕迹物证,但在案证据足以认定陈某某多次对王某某实施奸淫。理由如下:一是被害人王某某稳定陈述其多次被父亲陈某某强行奸淫,并多次向母亲、好友讲述其遭受陈某某奸淫的经过。王某某陈述内容与其年龄、认知相符,且作为刚满十二周岁的幼女,其所陈述的被性侵害的细节内容,如不亲身经历,难以编造。二是有多个证人证言印证被害人陈述。王某某母亲证实王某某至少有十几次向其说过被陈某某强奸,其随后责问陈某某被陈某某打骂。王某某的朋友刘某某、李某某、肖某某等证实王某某告诉过他们自己被陈某某奸淫之事,李某某为此专门建立微信群以便向王某某提供帮助。三是微信聊天记录证实,2021年10月12日王某某再次遭受陈某某奸淫后,即在微信群里向好友发出求救,同月14日李某某与王某某等人商议如何报警、如何保存证据及让王某某前往医院进行身体检查等,后由李某某报案,案发过程客观、自然,可排除诬告陷害的可能。四是经诊断,王某某处女膜多处旧裂。
综上,在案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害人陈述真实可信,对陈某某否认强奸王某某的辩解不予采信,陈某某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陈某某长期多次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亲生女儿,情节恶劣,应从重处罚。据此,以强奸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一审宣判后,陈某某提出上诉。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后语】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往往存在案发过程隐蔽、报案时间延迟等特点,案件呈现以被害人陈述为主要证据的证据结构,其余证据多为传来证据,如证人某某的证言等,与被害人陈述事实关联性强的客观证据通常较少。此时一旦被告人拒不认罪,容易导致司法证明上的困难,追责难度相较于普通刑事案件大。司法实践中如果机械应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印证证明标准,容易导致放纵犯罪,不能很好体现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优先保护原则。
基于此,司法实践中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证据审查标准应有别于成年人案件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二十九条规定,认定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要立足证据,结合经验常识,考虑性侵害案件的特殊性和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准确理解和把握证明标准。接着第三十条详细规定了对未成年被害人陈述的审查规则,强调应着重审查陈述形成的时间、背景,被害人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陈述的自愿性、完整性,陈述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若被害人陈述了与被告人或者性侵害事实相关的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并且可以排除指证、诱证、诬告、陷害可能的,一般应当采信。可以看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因其固有特点,在对强奸事实认定时重点在于审查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并建构以被害人陈述为核心的证据体系,运用经验法则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
具体到本案中,争议焦点在于,在被告人拒不供认,又缺乏足以锁定被告人强奸的客观性证据的情况下,如何对强奸事实进行认定。被害人王某某虽提供了案发时其所穿的内裤,但公安机关的鉴定结果显示无法判断内裤上是否含有陈某某的DNA,此时案件缺乏直接指向被告人的生物物证,定罪的关键在于在案证据能否形成以被害人陈述为核心的证据锁链并相互印证,同时应考虑到被害人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对其陈述的审查标准应有别于成年人案件。本案中,王某某曾将其被陈某某强奸一事告知其好友刘某某、李某某、肖某某等人,当王某某再次遭受陈某某奸淫后,即在微信群里向好友发出求救,好友帮忙予以报案,案发过程客观、自然。王某某作为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多次向其母亲、好友讲述其遭受奸淫的经过,并寻求帮助,其陈述自然、符合逻辑,符合一个未成年人的心智反应、认知和表达,如无亲身经历,难以编造。
王某某母亲,证人刘某某、李某某、肖某某等均出证了王某某被强奸经过,与王某某的陈述相互印证,并有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医院检查诊断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应对陈某某犯强奸罪的事实予以认定。综上,强奸事实的认定,在被告人拒不供认,又缺乏足以锁定被告人强奸的客观性证据的情况下,重点在于审查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应当在全面审查案件证据的基础上,主要从被害人陈述形成的时间、背景,是否稳定、自然,陈述中是否有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被告人辩解有没有证据支持及是否合理,被告人与被害人身份关系等方面综合判断,能够排除指证、诱证、诬告、陷害可能的,一般应对被害人陈述予以采信,认定被告人强奸事实。
编写人: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叶文榜 来源: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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