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案典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从一定意义上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也是一种非法集资行为。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容易将集资诈骗罪与之相混淆。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的目的不同。集资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集资款,集资诈骗行为人将资金骗到手后,则想方设法将资金据为己有。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目的一般不是占有公众存款本身,而是占有公众存款所产生的利益,即赚取利息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人对所吸收存款的用途、去向一般比较清楚,造成“存款”损失往往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根据《刑法》规定,如果是非法集资,并在集资过程中采取了欺诈的方法,但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只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行为方式和对象不同。集资诈骗罪表现为使用诈骗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其对象可能是社会公众,也可能是特定群众或特定的少数人。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虽然在吸收公众存款的主体资格、条件上往往存有弄虚作假的行为,但一般不使用诈骗手段,其吸纳存款的对象是社会公众即不特定的多数人。
3.犯罪客体上也有所不同。集资诈骗罪不仅侵犯国家依法管理所形成的金融秩序,还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体仅是国家依法管理所形成的金融秩序。这也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法定刑上低于集资诈骗罪的原因之一。但是,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界限。一些人一开始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图牟利,但随着吸收存款的增多,规模的扩大,对存款运用不得当,导致非法经营已无法继续,行为人也可能产生占有存款的故意,那么对其就应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