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05号]对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直 接采取逮捕强制措施以及判决文书如何表述刑期起止日期
发布单位:       判决日期:     整理者:窦振东


   
 [第905号]
              孟令悟危险驾驶案——-对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直接采取逮捕强制措施以及判决文书如何表述刑期起止日期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孟令悟,男, 1970 年7 月13 日出生。2011 年12 月13 日因涉嫌犯
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孟令悟犯危险驾驶罪,向河北区人民法
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孟令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未提出异议。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1 年12 月11 日21 时许,被告
人孟令悟酒后驾驶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车牌号为津FW3566 的轻骑
普通货车,在天津市河北区金钟河东街真诚里小区内道路由北向南行驶,与同
方向在其右侧停放的车牌号为津E16069 的夏利汽车后部左侧相撞,造成双方车
辆不同程度受损。经鉴定,孟令悟血液酒精含量为295.50 毫克/100 毫升。经
交管部门认定.孟令悟负事故全部责任。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孟令悟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酒后
驾驶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辆。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
295.50 毫克/100 毫升,属于醉酒状态驾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
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孟令悟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
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
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孟令悟
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
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付清)。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孟令悟没有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该判决已
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问题
    1.对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直接采取逮捕强制措
施?
    2.被告人在判决前未被羁押的,判决文书中的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

    三、裁判理由
    本案作出判决时,被告人孟令悟未被羁押。审理过程中,对法院能否决定
对孟令悟采取逮捕措施,判决文书如何表述孟令悟刑期的起止日期,存在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法院于2012 年3 月9 日作出一审判决时,应当决定对孟令悟采
取逮捕措施,并将当日作为羁押之日,亦即折抵后的刑期起算日,判决书主文
刑期起止日期应当表述为“自2012 年3 月9 日起至2012 年5 月8 日止”。这
样既在判决文书中明确了刑期起止日期,也可以防止宣判后被告人逃跑。另一
种意见认为,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对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才能适用逮捕,危险驾驶罪的最高刑期为拘役,故对孟令悟不能
决定采取逮捕强制措施。判决前孟令悟未被羁押,判决执行之日不能确定,判
决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只能略去,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其交付执行之日为刑期
起始日期,以此计算刑期终止日期,填写在执行通知书中。
    我们同意后一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一)对于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直接采取逮捕强
制措施,除非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严重违反相关规定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涉嫌犯最高法定刑为拘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不能直接采取强制措施。1996 年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对有证据
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
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
依法逮捕。”2012 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有证据证
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
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比较分析,刑事诉讼
法关于逮捕条件在修改前后没有大的变化(修改后不含监视居住)。根据上述
规定,采取逮捕强制措施必须同时具备“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
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这三个条
件,缺一不可。而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危险驾驶罪的最高法
定刑是拘役,是刑法中唯一不包含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名,也就成为唯一不
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罪名。就本案而言,虽然审
理时适用的是1996 年刑事诉讼法,但关于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条件没有实质的
变化,故对本案被告人不能直接采取逮捕强制措施。
    2.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严重违反相关规定的,可以采取逮捕强制措
施。1996 年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
以逮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
前款规定,情节严重,予以逮捕”。该两款规定是否受1996 年刑事诉讼法第六
十条规定的逮捕条件的限制,即只有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违反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规定的才可以逮捕,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
肯定意见认为,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措施规定中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是适用逮捕必需的前提条件,危险驾驶罪不符合逮捕对刑罚的要求,应当绝对
排除适用逮捕措施。否定意见认为,尽管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措施的规定中明
确了“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条件,但刑事诉讼法在规定适用逮捕措施的
条件之前,已在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规定中明确了违反该两种强制措施的,
可以予以逮捕,故对危险驾驶罪可以有条件地适用逮捕措施,即涉嫌犯危险驾
驶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或者违反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
重的,均可对其予以逮捕。我们同意否定意见的观点。1996 年刑事诉讼法及配
套司法解释中均未限定只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才可以予以逮捕。另外,从2012 年修改后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分析,第七十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被取保候审、监视居
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
以逮捕”。因此,不管是适用1996 年刑事诉讼法,还是适用2012 年修改后的
刑事诉讼法,对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
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均可予以逮捕。值得注意的是,对涉嫌犯危险驾驶罪
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则上不能采取监视居住,但是对被取保候审者既不能
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采取监视居住。因此,在危险驾驶案件
中也可能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
    (二)危险驾驶罪判决书的刑期起止日期表述
    刑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
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000 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
规定:“……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处管制刑
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年××月××日(羁押之日)起
至××××年××月××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
据此,虽然作出一审判决时,判决执行之日不能确定,但对于被羁押的被告人,
无论其是否提出上诉,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日期都应予折抵,折抵后的刑期起
止日期是确定的,羁押之日为刑期起始日期,以该日期计算出刑期终止日期。
由于刑期起止日期与判决执行前被告人是否被羁押密切相关,在危险驾驶
案件的判决书中表述刑期起止日期时,应当区分羁押和未被羁押两种情形:
    1.作出判决时,被告人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判决执行之日不能确
定,刑期的起止日期也不能确定,判决结果的刑期部分可表述为,“刑期从判
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未采取
拘留措施的,略去加着重号部分)”,并将“即自××××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止”略去。待判决生效后,将罪犯交付执行机关执
行之日即为刑期开始日期,再根据先行羁押日期计算折抵后的刑期终止日期,
填写在执行通知书中。本案因未对被告人孟令悟采取逮捕措施,法院在判决书
中略去刑期起止日期的做法是正确的。
    2.作出判决时,被告人因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规定被逮捕的,根据
《批复》的规定,虽然不能确定判决执行之日,但经折抵先行羁押日期,刑期
的起止日期是确定的,判决结果的刑期部分应当写明“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
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
月××日(羁押之日)起至××××年××月××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