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确定的抢劫罪“入户抢劫”认定规则
发布单位:       判决日期:     整理者:窦振东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确定的抢劫罪“入户抢劫”认定规则

1
【进入设置赌场的住户抢劫参赌人员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陆剑钢等抢劫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288号)]被告人实施抢劫行为时主观上明确指向的是参赌人员,在得知被害人家正在设局赌博后,事先商议好抢劫参赌人员;客观上也仅以参赌人员为抢劫对象,所劫取的赃款、赃物全部为参赌人员的财物,未另外危及户内财产。尽管被告人闯入了居民住所,并对居民住所内的人员实施了抢劫,但是,由于被告人主观上没有对住户实施抢劫的犯罪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针对住户及财产抢劫的行为,被告人的这种入户,实际上是进入赌博场所,而非家庭生活场所,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2
【在个体家庭旅馆针对旅馆主人实施的抢劫不属于“入户抢劫”】
[杨廷祥等抢劫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309号)]本案中,被告人具体实施抢劫的场所,在作为被害人家庭生活起居场所的同时,还是被害人经营旅馆的办公场所。因为旅馆是24小时营业的,这就意味着,一方面,被害人的居住场所具有开放性,客人可以随时到这里办理住宿等事务;另一方面,被害人的居住场所不以家庭生活起居为限。该居住场所的功能是不固定、可以随时变换的,而且这种功能上的不确定性,不存在时间段的限制,因而在具体功能上不具有可区分性,不宜认定为“户”。

3
【提供配好的钥匙给同伙,让同伙入室抢劫共同居住人的,行为人与同伙均属于入户抢劫】
[尹志刚、李龙云抢劫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815号)]提供配好的钥匙给同伙,让同伙入室抢劫共同居住人的,行为人与同伙均构成入户抢劫。实施抢劫过程中伪造部分代为保管的钱款被抢,并将部分代为保管的钱款据为已有,应当认定为抢劫。

4
【进入卖淫女出租房嫖宿后实施抢劫不属于“入户抢劫”】

[黄卫松抢劫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844号)]当没有嫖客进入出租房时,该出租房供卖淫女进行日常生活起居之用,同时具有相对封闭性和私密性,应当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户”。相反,当卖淫女决定在该出租房内接纳嫖客时,该出租房实际承载的功能便转化为淫乱牟利的场所。此时,该出租房虽然具有“户”的场所特征,但不具有户的功能特征。被告人虽然具有入户目的的非法性、暴力发生在户内两个要件,但是由于卖淫女的出租房在犯罪时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户”,因此,不属于“入户抢劫”。

5
【行为人从户外追赶被害人进入户内后实施抢劫的行为,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刘长庚抢劫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846号)]行为人以实施抢劫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符合“入户”目的的非法性,没有得到被害人的同意而进入其日常生活的出租屋,符合“入户”的法律特征,且行为人在户内实施了暴力抢劫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6
【被允许入户后临时起意盗窃,被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的,不能认定“入户抢劫”】
[秦红抢劫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181号)]即使不以犯罪为目的,而只是出于一般违法目的,只要是“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而入户,而后实施抢劫的,均可认定为“入户抢劫”。因此,作为入户发生的转化型抢劫的前提行为,不应当只限于入户盗窃,而是应当包括入户诈骗、抢夺。至于出于其他合法的或者不是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如赌博、卖淫嫖娼等)的进入他人住宅,临时起意当场实施抢劫行为,一般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7
【先入户盗窃后转化为抢劫罪的,应认定具备“入户抢劫”情节】
[陈邓昌抢劫、盗窃,付志强盗窃案(最高检指导案例第17号)]被告人入户盗窃后,被被害人当场发现,意图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威胁被害人不许其喊叫,然后逃离案发现场,依法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8
【子女进入父母居室内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明安华抢劫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34号)]本案中,被告人深夜进入被害人的卧室进行抢劫,在形式上符合“入户抢劫”的构成特征,但是,被害人是被告人的继父,被告人与被害人属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论其进入被害人的居室是否得到被害人的同意,都不属于非法侵入;同时,从我国的传统伦理道德观念来看,无论子女是否成年或者与父母分开另住,子女进入父母的卧室或者住宅,都是正常的。因此,对于被告人进入其继父卧室实施的抢劫行为,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9
【进入无人居住的待租房屋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韦猛抢劫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180号)]本案中,被告人伙同他人作案的房屋是待租房屋,是封闭的,需要拿钥匙开启方能进入,显然是与外界相对隔离的,故符合“户”的场所特征。但该房屋不具备“户”的功能特征。该房屋既不是供被害人本人或者其家人生活居住使用的,也不是有他人正在居住使用的房屋,而是等待他人租住的房屋,被告人作案时无人在此居住,因此,不具有“户”的功能特征。抢劫犯罪中的“入户抢劫”之所以成为加重处罚情节之一,是因“入户抢劫”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同时还侵犯了公民的住宅安宁、正常生活。只有在有人居住生活的房屋内抢劫,才可能侵犯公民的住宅和生活安宁,这种抢劫行为才具有一般抢劫行为所不具有的特殊社会危害性,才能作为加重处罚情节,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如果行为人在无人居住生活的房屋内抢劫,其行为不会对他人的住宅和生活安宁造成任何侵害,该种抢劫行为与一般抢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无异,自然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