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铭暄:“李宁案”对科技领域、教育领域反腐败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是我国反腐败斗争中坚持的重要方针,这意味着,任何领域或系统内发生腐败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科技领域、教育领域也无例外。“李宁贪污科研经费案”是当前科技领域、教育领域腐败的现象之一。本案的审理与认定彰显了重要的法治理念,增强了法律权威,对科技领域、教育领域腐败案件的侦办,以及科研活动中合理合法使用科研经费等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本案定性上严格坚持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刑事法理念
国家下拨科研经费的主要目的是为科研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资金保障,进而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因此,科研经费的用途具有明确的专属性,不允许任何人、任何单位,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予以截留、套取,归个人所有。同时,需要指出的是,科研经费管理机制的不完善,并不能成为行为人逃避刑事处罚的依据。 综合李宁案件的事实证据看,李宁是以中国农业大学为平台申报的国家科研项目,李宁是相关实验室的负责人。李宁利用担任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通过其他公司和自己的空壳公司以虚开发票、虚报劳务费的方式截留和套取国家科研经费,数额特别巨大,且被李宁所截留、套取的科研经费中,大部分资金属于其他人员的课题经费。李宁所套取的科研经费均被其占有,皆用于个人投资或不正常的支出报销等。 从刑法适用的角度分析,被告人李宁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开发票、虚列劳务支出等手段,截留、套取的科研经费3756万余元,法院认定数额是3410万余元,并存于他人的银行卡中,且由李宁决定用于个人投资,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其中,大部分资金被作为投资款入股了李宁个人出资入股的公司,也归其个人所有。中国农业大学开设的科研经费公款账户已经平账,李宁行为属于贪污既遂。因此,被告人李宁将科研经费个人占有使用的行为已经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犯罪的构成要件,将其行为定性为“贪污”是适当的。本案在审理中尊重证据裁判原则,严格遵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理念,在案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所认定的事实排除了合理怀疑,有罪判决充分彰显了刑事司法公正的内涵。
二、本案量刑上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刑事法坚持的一项基本理念。本案中,李宁等被告人共同侵吞公款数额特别巨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重大贪污受贿犯罪案件量刑意见》的有关规定,应给予相应处罚,但法院也注意到各被告人具有如认罪、从犯、退赃、没有挥霍赃款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需要在量刑时加以考量,以此来实现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严格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能通过案件的审理展现出良好的社会效果,还能实现惩罚犯罪与人权保障的有效统一。对李宁等被告人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本案审理中坚守的一项重要原则,既对本案的审理有着积极的意义,同时对科技领域、教育领域和其他领域腐败案件的审理也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三、本案是对科技领域、教育领域腐败犯罪“零容忍”的具体体现
教育部党组有关高等学校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意见指出:发生在高等学校的腐败问题危害极大,必须坚持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决不手软。科技领域、教育领域作为我国社会整体的组成部分之一,关系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一旦出现腐败行为将产生非常恶劣的影响。因此,预防和惩治涉及科技领域、教育领域的腐败行为,无论案情大小,都应严肃处理,从而维护科技领域、教育领域的清风正气。 被告人李宁作为中国工程院院士,在所从事研究的领域内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巨大的影响力,其所实施的科研经费贪腐行为对整个科技领域、教育领域都敲响了警钟。通过本案的审理,能够进一步引导科研工作者在科研活动中遵守法律规章制度,坚守底线。法庭对李宁等人的定罪量刑依法有理有据,充分体现对科技领域、教育领域的腐败行为亦采取“零容忍”态度,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彰显出党和政府对科技领域、教育领域腐败犯罪坚决予以惩治的决心。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作者:高铭暄(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人民大学荣誉一级教授、北京师范大学“京师首席专家”、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特聘教授) | 编辑:冼小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