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侵财犯罪的对象
【案情】
2012年8月25日晚,刘某到陈某家中,要求陈某归还早已到期的8万元借款。陈某欲夺回借条撕毁,便谎称其现在就有现金在家中,但要刘某将借条原件交回。刘某把随身携带的借条原件欲拿出,但见陈某并未有拿钱出来的意思表示,便不肯给陈某借条。陈某见骗回借条无望,便强行把刘某按倒在地,抢到借条后立马予以撕毁。刘某报案被追捕后,陈某被检察院以抢劫罪提起公诉。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关于陈某抢回借条并撕毁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陈某当场迫使刘某交出借条,当场消灭债务,相当于债务人当场取得一笔财产,因而可构成抢劫既遂。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陈某当场迫使刘某交出借条,仅仅是销毁了记载债权的凭证,并没有办法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存在这一事实,只要能查明抢劫欠条的事实,债权人就可以主张权利,所以抢劫成立但属于实施终了的未遂,反之,如已无法查明,那抢劫也无法成立。
【评析】
对于陈某被以抢劫罪提起公诉,争议焦点在于,诸如借条、欠条之类的债权等财产性利益,能否认定为抢劫财物?理论上和实践中均存有争议。债务人对债权人实施暴力、胁迫,迫使债权人取消债权的情形,实践中经常会发生,如此案中抢回欠条销毁的行为。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抢劫财产性利益的行为之判决结果亦有不同。笔者认为,财产性利益可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理由如下:
首先,财产性利益虽不是具体性财物,但行为人通过作用于财产性利益的行为,最终会对被害人的财产权利造成侵害。如债务人故意使用盗窃、抢劫借、欠条的手段,达到其不还债的目的,就是对他人财产权的侵犯。
其次,侵害财产性利益与直接侵害财物在危害结果上并没有区别。如债务人抢劫借、欠条虽没有直接将他人的财物非法转为己有,但被害人可能因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而在法律上无法讨回债务,其危害结果与直接侵害财物无异。
再次,从行为人方面说,对被害人财产性利益的侵害实质上是以另一种方式增加行为人财产的行为。如债务人盗窃欠条虽没有通过直接占有他人财物而使自己财产的数量增加,但其应偿付欠款而不偿还,实质是以另一种方式增加了财产。
因此,对财产性利益的侵害与直接针对财产的犯罪没有本质的区别,是特殊形式的侵财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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