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确定我省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 鄂高法发〔2013〕7号 全省各级法院、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释[2013]10号《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结合我省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经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对我省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贫困县(市)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六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贫困县(市)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贫困县(市)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注:国务院和湖北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我省二十九个贫困县(市)为:英山、红安、麻城、罗田、蕲春、郧县、郧西、竹山、竹溪、房县、神农架、丹江口、建始、来凤、鹤峰、利川、咸丰、宣恩、巴东、恩施、长阳、秭归、大悟、孝昌、阳新、五峰、保康、团风、通山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2013年7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