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法官因被告人失联未履行送达及收监程序涉嫌玩忽职守罪
发布单位:       判决日期:     整理者:窦振东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仓检二部刑不诉〔2021〕27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21969********,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县,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案发前系福州市**院**,无党派人士,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路**号**座**单元,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栋**室。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7月31日经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1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12月29日移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起诉,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月4日交办本院审查办理。其间,本院依法于2021年2月4日退回福州市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一次,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3月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自2017年5月起任福建省福州市**院**,其于2018年6月28日收到福清市人民法院所移送雷某某盗窃案的上诉状及全部卷宗材料,担任该案二审的主审法官。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经阅卷并于2018年7月24日讯问上诉人雷某某,得知雷某某因犯盗窃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一审法院作出逮捕决定后,因其身患肺结核而被福清市看守所拒绝收押。得知上述情况后,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未对雷某某采取新的强制措施。2018年7月27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根据合议庭评议的一致意见,制作刑事裁定书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裁定作出后,被不起诉人林某甲通知书记员林某乙宣判和送达,后发现雷某某无法联系到案,便交代书记员草拟《收监执行决定书》,但因工作疏忽未层报审批发文;在发现宣判问题无法解决后,未就该问题向庭长、审判长请示汇报,也未委托一审法院代为宣判、送达或执行;在雷某某脱逃期间,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未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止审理,也未按照省四家《关于罪犯送交监狱、看守所执行刑罚有关工作规定(试行)》的要求作出逮捕决定并履行材料送交、通知追逃等手续。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的失职行为,导致雷某某在二审裁定作出后仍持续处于无监管、未收押状态,其间,雷某某于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继续积极参加以王某某为首的“仓山小分队”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2018年11月2日,雷某某因“涉黑”案件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抓获。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得知雷某某因犯新罪被抓后,在未正式宣判、刑罚未执行到位的情况下,为结束二审程序,指示书记员于2019年1月22日将二审刑事裁定书挂号寄出后,便对该案进行归档结案。

2020年7月20日、30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因本案接受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调查询问时,即供述了犯罪事实。2020年7月31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接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了所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到案经过、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五项司法责任制改革配套规定、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配套文件,王某某、雷某某等人涉黑案起诉和刑事判决材料、公安侦查卷宗材料,雷某某盗窃案公安侦查卷宗材料、雷某某盗窃案的刑事诉讼一审卷宗、雷某某盗窃案的刑事诉讼二审卷宗,福清市看守所情况说明及所提供暂不予收押雷某某相关材料、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情况说明、福清市人民法院情况说明及附件;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陈某某、纪某某、王某某、郑某某、雷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系过失犯罪,其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且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