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特征的法律意义及调查认定
作者:蔡智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黑社会性质组织要具备的一个特征是“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也被称为经济特征。经济特征既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实依据,也是对组织者、领导者及参加者判处财产刑的事实依据,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从司法实践看,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特征的认定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对经济特征的表述过于简单,没有组织经济实力来源、规模及用途的具体反映和具体事例,或者认定组织的经济实力规模与组织成员数量、影响区域、存续时间不成比例,甚至把经济实力等同于扣押在案的被告人财产等。之所以出现这些问题,主要原因在于没有正确认识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特征的法律意义及其与其他特征的关系。对这两方面的正确认识,是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特征全面、彻底调查和依法准确认定的前提。 一、经济特征的具体法律意义 作为一项侵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对象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客观行为表现,是指行为人建立、带领或参加一个以“破坏公共秩序、形成非法秩序”为目的的稳定犯罪组织的具体过程,而这个过程正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的形成过程。具体而言,组织者、领导者通过实施一定行为纠集其他成员、形成组织纪律、维系组织存续,就是组织特征的形成过程;组织者、领导者通过一定的手段获取足够的经济利益,并用于组织生存、发展及违法犯罪活动,就是经济特征的形成过程;组织者、领导者带领、安排、指挥其他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从而形成组织活动惯例或者行为模式,就是行为特征的形成过程;而通过以上三个特征的运行,最后形成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的非法控制、重大影响或者非法权威,就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危害后果,也是其组织的危害特征。因此,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的形成过程,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客观行为表现的一部分,是具体犯罪事实。同样道理,组织成员参与经济特征形成过程的具体行为,比如说通过参与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直接或者间接为组织谋取经济利益,或接受组织者、领导者供吃供喝、发放福利奖金等豢养行为,就是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客观行为表现,是具体犯罪事实。 既然经济特征的形成过程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事实,则关于经济实力的来源、规模和用途,都应当有具体的事例做支撑,而不能仅仅是行为模式的总结,这种总结是法律评价,而不属于事实陈述。事实陈述有时间、地点、人物、行为、过程及后果等基本要素。当然,经济实力的来源较多、实际规模不一定能够精确认定、用途复杂多样,不可能事无巨细地全部查清认定,但对于经济实力来源和用途的主要事例、关键事例,经济实力的主要组成部分和大致规模,应当查清并列举、认定。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 与其他特征的关系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并不是孤立的、彼此割裂的存在,而是相互关联、相互制约,共同构成一个有机的系统。一方面,危害特征或者说非法控制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组织特征、经济特征和行为特征分别从人员基础、物质基础和行为表现三个方面为非法控制特征的形成提供力量和支撑,前三者与后者之间是互为表里或者是前因后果关系,组织特征、经济特征和行为特征是危害特征形成的前提,决定着危害特征的实际质量;而危害特征是前三个特征结合所达到的效果,并从最低效果要求上对前三个特征的质和量进行规定,在对组织特征、经济特征和行为特征作出具体判断时,必须服从并服从于危害特征的最低要求。另一方面,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彼此之间也相互决定、相互影响。经济实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赖以存在、发展的基础,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实力规模,与该组织的成员数量及稳定性(组织特征)、违法犯罪活动的频率及支出(行为特征)、组织影响的区域或行业规模及深度(危害特征),应当是成正比的关系。没有一定规模的经济实力,就难以满足组织成员的经济需求,难以笼络足够多的人员形成一个团伙,难以支持实施大量的违法犯罪活动,也就难以在一个相当的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影响力。 三、经济特征的调查认定要求 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特征的核心是一定的经济实力,司法实践中,应当围绕经济实力的来源、规模和用途三个方面分别调查认定。 (一)经济实力的来源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实力可以有三种来源。对于以违法犯罪活动为主要经济来源的组织,应当查清违法犯罪的具体收益,包括直接所得和间接所得。如果违法犯罪活动的收益较少,或者所获经济利益直接就地分配,没有形成组织经济实力的积累,则说明该团伙尚不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维系不了组织的存续和发展。对于有组织地通过生产经营活动获取经济利益的,应当查清生产经营的大致规模,但并不要求实际有高额盈利,因为经济实力是指调动经济资源用以支持组织活动的能力,只要该团伙有能力调动一定资金用于组织日常开销和违法犯罪支出,就可以认定为经济实力的来源。对于通过组织领导者、成员或者其他人资助而获取经济利益的,应当查清资助的具体时间、资助财物的内容和价值、具体用途等。对于被告人个人通过生产经营活动获取的较大经济利益,不能直接认定为经济特征,必须有用于组织生存、发展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具体事实为依据。 (二)经济实力的规模和表现形式 一定规模的经济实力是组织者、领导者笼络组织成员的基础,经济实力的规模也决定了组织的犯罪能力,进而决定了其对一定区域、行业非法控制的实际效果。评价一个犯罪组织是否“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要结合其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区域或人群大小、从事行业的性质和利润特点、组织人数的多少等进行实质判断,对于经济实力规模明显低于地区和行业发展水平的犯罪团伙,在认定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时要尽可能慎重。根据经济实力的表现形式不同,对规模和数量的要求也不同,既可以是一定数量的金钱或一定规模的资产,也可以是达到一定产值或经营额的产业,能够为组织成员提供工作岗位、经营事项以使其获取较高的收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实力可能来源于非法或合法的多个渠道,其经济规模可能没法完全、准确查清,但至少要查清一部分,且查清部分与组织的规模、活动的区域、扣押在案的财产要成比例。 (三)经济实力的用途 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以黑护商”和“以商养黑”的特征,后者强调的就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将获取的经济利益用于支持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经济实力在组织内部的分配和使用的方式可以灵活多样,除直接给予金钱报酬外,还可以是将组织经营活动的某一部分交给成员经营获利,运用经济手段帮助组织成员摆平事项等,只要在客观上能够起到豢养组织成员、维护组织稳定、壮大组织势力的作用,就可以认定。如果组织者、领导者或者其他单位、组织、个人将自身合法经营活动所得的部分用于支持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应当明确认定其实际内容及数量。虽然其全部资产均可以认定为组织的经济实力,但只有其中实际用于支持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的部分,才能认定为“用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个人财物”,将来判决追缴没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经济实力中,用于豢养组织成员、维护组织发展壮大或者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财产,应当有一定的比例和数额,不能明显过少,否则显示不出“以商养黑”的特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