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骗保犯罪典型案例目录
1.曾望清诈骗案——依法严惩医保骗保幕后组织者、职业骗保人
2.靳利娟、罗安君等诈骗案——社区定点医保机构以虚开药品的方式骗取医保基金,数额特别巨大
3.马良、郭万灵诈骗案——以“挂空床”的方式虚构医药费用,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4.金叶、张川、高峰、陶玉铨、顾翠霞诈骗案——医疗机构以开具“大小处方”的方式虚增药品金额,套取药品差额
5.王韬贪污案——医疗保险局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套现国家医保资金
6.赵德胜诈骗案——参保人员以超量购买药品后转卖的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7.刘治普诈骗案——参保人员重复报销医疗费用,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案例1 曾望清诈骗案——依法严惩医保骗保幕后组织者、职业骗保人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曾望清,男,汉族,1953年7月15日出生。
2017年7月,被告人曾望清及王平(已判刑)、万贤文(另案处理)、涂理志(已判刑)、熊海珍(已判刑)相互邀约,分工负责,开始有组织地在湖北省大悟县实施利用虚假医疗资料骗取医疗保障金犯罪活动。2017年7月至2019年5月,熊海珍、涂理志单独或者伙同胡兵、殷彬、应青(均已判刑)以办医保报销、补贴等名义,借用了当地七十余名医保参保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农村商业银行卡,通过万贤文或者直接提供给曾望清,用于伪造虚假住院病历等医保报销资料。涂理志、殷彬、胡兵、应青、熊海珍将曾望清提供的上述人员的虚假住院资料,拿到大悟县医疗保障局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悟支公司办理医保结算和大病保险理赔,共计骗取医疗保险金和大病保险102.5万余元,诈骗所得由参与各方按比例分成。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一审,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望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虚假的住院资料骗取医保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曾望清诈骗医保资金,酌情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曾望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据此,依法以诈骗罪判处曾望清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犯罪分子以住院补贴、低价医疗等名义,大肆收集参保人医保信息,伪造虚假就医、住院病历材料,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案件持续高发,严重损害了医疗保障制度健康持续发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明确了以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医疗保险金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医疗款物的酌情从严惩处。本案中,被告人曾望清伙同他人组成职业骗保团伙,有组织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曾望清系组织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依法从严惩处。本案的判处,既体现了对医保骗保犯罪组织者、职业骗保人依法严惩的精神,也有力维护了医疗保障制度健康持续发展。
案例2 靳利娟、罗安君等诈骗案——社区定点医保机构以虚开药品的方式骗取医保基金,数额特别巨大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靳利娟,女,汉族,1956年10月18日出生。
被告人罗安君,女,汉族,1963年3月6日出生。
(其他被告人身份情况略)
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车站中里西区社区卫生服务站系市定点医保机构,由被告人靳利娟出资创办,靳利娟任法定代表人。2011年,靳利娟与时任卫生服务站药房负责人的被告人罗安君预谋以虚开药品等方式骗取国家医保资金。后二人通过单位职工收集大量医保卡,并根据相应医保卡骗取医保资金的数额,按照靳利娟确定的比例向提供医保卡的人员分成。罗安君指使药房工作人员采用虚假入库单、虚增药品数量等方式进行药品登记入库。同时,由药房统一管理、调配收集的医保卡,药房工作人员按照罗安君等人的安排,有规律地持收集的医保卡至挂号收费处由被告人张晶晶等人挂号,然后由担任全科医生的被告人张杰琴等人开具虚假处方单,再至张晶晶等人处虚假交费,进而骗取医保报销款。罗安君等人还负责统计及核算每张医保卡的使用及获利情况并报给靳利娟。被告人付正荣系卫生服务站办公室主任兼出纳,同时在药房协助罗安君诈骗医保资金。被告人王淼系药房工作人员,在罗安君等人的领导下参与虚假录入药品、持医保卡进行虚假挂号、交费等诈骗活动。被告人高静系护士,被告人马三春系会计,二人伙同其他被告人分别收集医保卡供卫生服务站虚开药品使用。截至2017年9月,靳利娟共骗取医保资金3000余万元,罗安君参与骗取医保资金2900余万元,付正荣参与骗取医保资金2800余万元,张杰琴参与骗取医保资金3000余万元,马三春参与骗取医保资金2000余万元,高静参与骗取医保资金3000余万元,张晶晶参与骗取医保资金2300余万元,王淼参与骗取医保资金2700余万元。
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靳利娟指使靳连海将卫生服务站依法应当保存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转移至大兴区青云店镇东回城村父亲的居住地,导致上述会计凭证下落不明。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靳利娟、罗安君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开药品等方式骗取国家医保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靳利娟作为卫生服务站负责人,对应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故意隐匿,情节严重,其行为又构成隐匿会计凭证罪。据此,依法对靳利娟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隐匿会计凭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诈骗罪判处罗安君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以诈骗罪判处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一年不等,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一万元不等。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社区定点医保机构以虚开药品的方式骗取医保基金的典型案例。本案被告人靳利娟等人利用经营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有预谋地收集大量医保卡,采取虚假入库单、虚增药品数量等方式进行药品登记入库,并有规律地持医保卡挂号,开具虚假处方单,虚假交费,进而骗取医保报销款,行为隐蔽性强,时间跨度长达7年,骗取医疗保障基金高达3000余万元,给医疗保障基金造成巨额损失,应依法惩处。本案依法对靳利娟判处无期徒刑、对罗安君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对其他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一年不等刑罚,充分体现依法严惩精神,同时警示社区定点医保机构切莫实施骗取医保基金的犯罪行为,否则必将受到刑事追究。
案例3 马良、郭万灵诈骗案——以“挂空床”的方式虚构医药费用,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良,男,汉族,1982年12月14日出生,嘉兴南湖嘉城护理康复医院股东。
被告人郭万灵,男,汉族,1955年9月24日出生,嘉兴南湖嘉城护理康复医院院长。
2015年4月,嘉兴南湖嘉城护理院成立,实际投资人为被告人马良等人,由被告人郭万灵任院长,2015年9月名称变更为嘉兴南湖嘉城护理康复医院。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马良、郭万灵为获取非法利益,以免费体检、康复的名义,吸引持有医保卡的老人到护理院进行简单的体检或不经体检后直接用老人的医保卡办理住院手续,在老人不需要住院实际也未住院的情况下,虚开、多开药品、检验、护理等费用,骗取医保基金115.6万余元(其中14.1万余元尚未核发)。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良、郭万灵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结伙骗取国家医保基金,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马良系主犯;郭万灵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据此,依法以诈骗罪判处马良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郭万灵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民营医院以“挂空床”的方式虚构医药费用,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典型案例。近年来,大量民营资金进入医疗行业,特别是面向老年人群体的医养护理型医院发展迅速,但行业发展质量参差不齐。部分民营医疗机构为获取非法利益,将目光锁定老年人群体身上,利用老年人违法认知不足、警惕不高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本案被告人马良、郭万灵作为医院的股东、管理者,组织医护人员,拉拢、利用老年人使用医保卡虚假治疗,非法侵吞国家巨额医疗保障基金,严重扰乱民营医疗行业发展,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予惩处。根据刑法规定,单位不能成为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但可依法对单位负责人马良等人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的判处,有利于保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推动民营医疗行业健康发展。
案例4 金叶、张川、高峰、陶玉铨、顾翠霞诈骗案——医疗机构以开具“大小处方”的方式虚增药品金额,套取药品差额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金叶,男,汉族,1979 年4 月10 日出生。
被告人陶玉铨,男,汉族,1982 年12 月30 日出生。
被告人张川,男,汉族,1981 年11 月28 日出生。
被告人高峰,男,汉族,1980 年12 月24 日出生。
被告人顾翠霞,女,汉族,1959 年6 月26 日出生。
2017年1月初,被告人金叶因经营管理的淮安仁济医院就诊病人较少、经济效益不佳,与被告人陶玉铨等商议,决定采用“交100元住院”的口号对外宣传,吸引经济困难的病人住院。此后,金叶授意陶玉铨、张川、高峰、顾翠霞为住院病人开具大、小价额的两种处方,将实际发生的小额处方上的药品用于病人治疗,使用大额处方上的虚增药品金额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套取药品差额。2017年1 月至11 月,金叶等人以上述方法收治参加医保的住院病人364人次,骗取医疗保险资金39.8万余元。上述违法所得被医院占有后使用,部分用于填补就诊病人的住院费用,部分用于发放员工工资。
被告人金叶经民警电话通知投案,并按案民警要求代为通知其他四名被告人投案。金叶在人社局执法部门查处期间,主动退缴违法所得。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金叶、陶玉铨等五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伪造的证明材料骗取 “新农合”医保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金叶系主犯。陶玉铨等四人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五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金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以诈骗罪判处金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二万元;同时禁止金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民营医院经营管理活动;判处陶玉铨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张川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高峰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顾翠霞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医疗机构以小额处方为病人治疗,以大额处方虚增药品金额,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典型案例。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自我约束,规范医药服务行为,合理、如实提供医药服务,并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串换药品、诊疗项目。本案被告人金叶等违反规定,以“交100元住院”的宣传方式吸引参加“新农合”的病人住院,采用“大小处方”,虚增药品金额,套取药品差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本案的判处,提醒参保人员切勿贪小利,随意向他人提供医保材料,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也提醒广大医务工作者操守职业道德,依法依规提供医药服务。
案例5 王韬贪污案——医疗保险局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套现国家医保资金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韬,男,汉族,1991年2月18日出生,原系鄂州市医疗保险局聘用制员工。
2017年9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王韬在鄂州市医疗保险局窗口工作期间,利用负责医保基金报销复核、付款确认等职务便利,先后在市医保局医保系统查询到患者42人(次)之前报销的住院医疗费信息后,擅自使用同事的网银U盾和密码进入医保局内网系统,将上述患者住院医疗信息重新录入,再利用复核报销数据等权限对重复录入的报销信息进行审批复核和付款确认,套取医保基金132.1万余元。
2018年9月至10月,被告人王韬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在市医保局医保系统查询到有慢性病门诊特殊药费报销资格的患者6人(次)相关信息,后虚构该6人(次)报销重症慢性病门诊特殊药品费用的信息,擅自使用同事的网银U盾和密码进入医保局内网系统,将上述信息录入,再利用复核报销数据等权限对上述虚假录入的报销信息进行审批复核和付款确认,套取医保基金38万余元。
被告人王韬将上述套取的医保基金用于网上赌博、偿还因网上赌博透支的信用卡等。后王韬向公安机关投案。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韬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套现国家医保基金用于非法活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王韬具有自首情节,且当庭认罪认罚,可减轻处罚。据此,依法以贪污罪判处王韬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医保局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医疗保障基金的典型案例。本案被告人王韬身为鄂州市医疗保险局工作人员,在医保局窗口工作期间,利用负责医保基金复核报销、付款确认等职务便利,将他人已经报销的住院医疗费重新报销或虚构他人医疗费用予以报销,套取国家医疗保障基金,并将赃款用于非法活动,情节特别严重,依法以贪污罪定罪处罚。本案的判处,警示从事医疗保障基金相关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审慎行使权力,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
案例6 赵德胜诈骗案——参保人员以超量购买药品后转卖的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德胜,男,汉族,1953年 12月18日出生。
2014年至2020年 6月,被告人赵德胜为转卖药品牟利,持自己的医保卡多次到湖州市中心医院、长兴县人民医院等医药机构多开、虚开药品,并将药品低价出售给李明松等人,骗取国家医保基金至少49.4万余元。2016年 11月 15日,赵德胜的医保诈骗行为被湖州市社会保障局发现并被责令退回医保损失,至2018年8月赵德胜已退回16.3万余元。被处罚后赵德胜仍未收手,继续作案直至案发。
另,被告人赵德胜未患有乙肝、阿尔茨海默症、帕金森病、精神类疾病。经对赵德胜个人医保卡流水核查,2014年至2020年 6月,赵德胜虚开治疗乙肝、阿尔茨海默症、帕金森、精神类疾病的药物,价值7.9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审理。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德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国家医保基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赵德胜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赵德胜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的医疗保障待遇超量购买药品后转卖牟利的典型案例。参保人员不得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参保人员实施前述行为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前述行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处以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达到数额较大标准,触犯刑法的,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赵德胜为参保人员,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超量购买医保药物并转卖,造成国家医疗保障基金损失,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本案的判处,有利于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也为参保人员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待遇敲响了警钟。
案例7 刘治普诈骗案——参保人员重复报销医疗费用,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治普,男,汉族,1957年11月14日出生。
2014年12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刘治普因患肝病分别入住上海医院和安徽省立医院,其住院所花医疗费用均通过临泉县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进行报补。刘治普明知自己的医疗费用已经报补的情况下,仍采取伪造医疗收费票据的方式重复报销医疗费用,先后六次将自己的医疗费用通过临泉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进行报补,骗取医疗保险金9.9万余元。2016年12月25日,刘治普的近亲属将其骗取的医疗保险金退还临泉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审理。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治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医疗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刘治普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积极退出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以诈骗罪判处刘治普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参保人员重复报销医疗费用的典型案例。由于当前医疗保险制度尚在不断完善中,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农村合作医疗等三大医疗系统不连通,未实现统一管理,部分参保人员重复报销医疗费用,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案件时有发生。本案被告人刘治普住院所花医疗费用均已通过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进行报补,仍采取伪造医疗收费票据的方式重复报销医疗费用,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数额巨大,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本案的判处,提醒广大参保人员切莫贪小利,以身试法,也为重复报销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人亮起了红灯、敲响了警钟。
依法惩处医保骗保犯罪 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最高法院刑三庭负责人就发布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医保骗保犯罪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医保骗保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依法惩治医保骗保犯罪,人民法院采取了哪些措施,主要做了哪些工作?
答: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医疗保障制度健康持续发展,事关国家长治久安。党中央高度重视医保骗保问题,中央领导同志就整治医保骗保问题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中央政法委对深化基本医保骗保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作出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切实贯彻党中央、中央政法委的部署要求,迅速对人民法院参与医保骗保专项整治工作作出具体安排,组织开展依法惩治医保骗保犯罪专项行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深化医保基金骗保问题整治,为平安中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是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结合人民法院工作职能和工作实际,对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政法委关于深化基本医保骗保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署要求提出具体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依法惩治医保骗保犯罪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从严惩处医保骗保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平安中国建设。
二是依法严惩医保骗保犯罪。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加大惩处医保骗保犯罪力度,从严惩处医保骗保幕后组织者、职业骗保人等犯罪分子。各级人民法院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审判了一批医保骗保犯罪案件,取得了良好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是加强医保骗保犯罪审判工作。对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理的医保骗刑事案件进行认真总结,深入分析医保骗保案件的主要特点及案发原因,就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研究,为下一步制定办理欺诈骗保案件的指导意见或者司法解释作准备。这次发布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医保骗保犯罪典型案例,表明了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医保骗保犯罪的态度和立场,体现了人民法院以实际行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的责任和担当。
问:医保骗保犯罪事关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请介绍一下医保骗保犯罪有哪些特点和案发原因?
答:从审理的医保骗保刑事案件看,主要涉及诈骗、合同诈骗、贪污、滥用职权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罪名,其中以诈骗罪居多。主要呈现三个方面的特点:一是犯罪主体多元化。骗保的主体既有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参保人员,也有医保卡或药品收购者,部分案件还涉及医保局工作人员。二是犯罪手段多样化。既有医疗机构或参保人伪造病历、票据,虚假报销或串换诊疗项目,虚增诊疗费用,也有参保人冒用他人医保卡、超量购买药品后转卖牟利、重复报销医疗费用或隐瞒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部分案件还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医保基金。三是危害后果严重化。医保骗保犯罪行为隐蔽性强,部分案件时间跨度大、犯罪次数多、涉案金额高,严重损害了医疗保障制度的健康持续发展。
医保骗保犯罪案发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法律意识不强。有的参保人对骗保的法律后果认识不清,认为只是一般违规行为,出于特定关系、减少医疗支出或获取利益,将医保卡借给他人使用或冒用他人医保卡就医。二是审核把关不严。医保经办和报销审核机构对医保报销材料审查不严,部分医生诊断开药时,未按照规定核对持卡人与就诊人是否对应,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三是体制机制尚不健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农村合作医疗三大系统不联通,各医疗机构之间、医院与医保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监管体制不完善等。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最高人民法院选择7件医保骗保典型案例予以公开发布的主要考虑?
答:这次最高人民法院选择的7件医保骗保案例予以公开发布,主要考虑是这些案件在犯罪主体、犯罪手段、犯罪情节和危害程度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各自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同时也考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动机、认罪悔罪程度,对被告人的判处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这些案例从多个角度反映了医保骗保犯罪的行为手段及其社会危害性。从犯罪主体来看,案例一的被告人为医保卡的收购者,案例二、三、四的被告人均为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人、工作人员,案例五的被告人为医保局工作人员,案例六、七的被告人为参保人员。从犯罪手段来看,案例一的被告人伪造病历等资料,案例二的被告人虚构医疗服务,案例三的被告人有针对性吸引老年人,并使用老年人医保卡“挂空床”,案例四的被告人以“大小处方”虚增药品金额,案例五的被告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侵吞医保基金,案例六的被告人利用医保待遇超量购买药品后转卖牟利,案例七的被告人隐瞒报销事实,重复报销。从犯罪危害性来看,案例一的被告人组成犯罪团伙,有预谋、有分工、有组织地骗取医保基金,案例二的被告人骗取医保基金长达7年,骗取医保基金高达3000余万元,案例四的被告人吸引364人次参保人住院。从刑事政策来看,7件案例的被告人既有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也有减轻处罚适用缓刑的,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严惩医保骗保犯罪的组织者、职业骗保人和利用便利骗取医保基金的被告人,对犯罪情节一般、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的被告人予以从宽处理,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案例三和案例四是民营医院骗保的典型案例。民营资本进入医疗行业,对推动医疗行业多元化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但部分民营医疗机构为获取非法利益,虚构医疗服务、医疗票据,骗取医保基金,严重危害医保基金安全,损害民营医疗行业发展。为此,我们特别选编了案例三和案例四,警示民营医院加强行业自律和自我约束,依法依规提供医疗服务,推动民营医疗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另外,从这7件医保骗保典型案例的判处情况看,对所有被告人在判处主刑的同时,均依法判处罚金刑。根据刑法的规定,对类似医保骗保的贪利型犯罪,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要对犯罪分子在经济上予以制裁,应当依法判处罚金刑。这也是警示广大医保参保人员和从事医保的有关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切莫因小失大,骗取医保基金不仅占不到便宜,反而会失去的更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