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05号]民间矛盾引发的案件如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发布单位:       判决日期:     整理者:窦振东


   
              [第1404号]雒法池、雒法高等故意伤害案——民间矛盾引发的案件如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雒法池,男,1943年××月××日出生。2017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雒仁天,男,1971年××月××日出生。2017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雒法高,男,1965年××月××日出生。2017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雒仁兵,男,1975年××月××日出生。2017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雒法池、雒仁天,被告人雒法高、雒仁兵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向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雒法池、雒仁天,被告人雒法高、雒仁兵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两案四被告人均真诚悔罪,并主动提出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处理,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据此建议公诉机关启动认罪认罚程序。

        控辩双方庭前进行了量刑协商和具结,公诉机关鉴于四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取得对方谅解,分别建议判处四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二至十八个月,可适用缓刑。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7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雒仁兵及其父雒法康在青岛市即墨区××镇××村,因邻居被告人雒仁天修缮房屋而与雒仁天及其父被告人雒法池发生争执、厮打,雒法康之弟被告人雒法高闻讯后赶来参与厮打。其间,雒法池用拳头击打雒法康头部及面部,致雒法康头部硬膜下血肿;雒仁天用拳头将雒仁兵打致肋骨骨折;雒法高用锄头击打雒法池头部,致雒法池左额叶脑挫裂伤,左侧额骨骨折;雒仁兵用木棍击打雒仁天头部,致其左侧硬膜外血肿,左侧额骨多发骨折。经法医鉴定,雒法康身体损伤构成轻伤一级,雒仁兵身体损伤构成轻伤二级,雒法池身体损伤分别构成轻伤一级、轻伤二级,雒仁天身体损伤分别构成轻伤一级、轻伤二级。

        青岛市即墨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雒法池、雒仁天,被告人雒法高、雒仁兵因民间纠纷处理不当,继而引发厮打,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分别致对方二人轻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鉴于本案系因民间纠纷引发,且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四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雒法池、雒仁天,雒法高、雒仁兵,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一审宣判后,四被告人均服判不上诉,检察院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问题

        对于民间矛盾引发的刑事案件,如何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三、裁判理由

        (一)对民间矛盾引发的刑事案件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着眼于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同时着眼于矛盾化解和社会关系的恢复。对于因民间矛盾引发尚未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真诚悔罪的,办案机关要用足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要依法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注重听取被害人意见,积极促进当事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被告人通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与被害方达成和解、调解协议获得被害方谅解的,程序可以从简实体一般应当从宽,全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二)正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力推动治理能力现代化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立,大背景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刑事犯罪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新时代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等方面有更高标准的要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程序从简和实体从宽处理,有利于促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减少与国家和被害人的对抗,降低国家追诉犯罪和改造罪犯的成本。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附民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一体化解决,有利于被害人所受损失及时得到赔偿,受伤害的感情及时得到慰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面落实,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了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机会,有利于矛盾的化解和社会秩序的恢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因此,要充分认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多元价值,发挥好其应有功能。

        本案中,被告人双方因相邻权纠纷引发互殴,参与互殴的四人均受轻伤,两家四人均被提起公诉。因为刑案的发生,两家矛盾一度不可调和甚至扬言要鱼死网破,成为影响村居和谐的“定时炸弹”。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没有简单下判,而是把化解双方矛盾作为办案的重点。办案法官经过阅卷明确案件矛盾的症结和根源,即十厘米房基的权属问题,先后三次到案发现场进行实地勘查,通过走访了解当地乡规民约,并到村委、土地所、经管中心调阅了地籍等原始档案,找到村干部、双方长辈等关系人反复做工作,最终分清了权属。后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当事双方达成和解,相互谅解,并请求法院不再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鉴于双方矛盾在庭前及时化解,人民法院主动启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组织控辩双方庭前协商后被告人签字具结,对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采纳公诉机关的缓刑量刑建议,依法作出判决。一审宣判后,四被告人均不上诉,检察机关亦不抗诉,案件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充分发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实现恢复性司法,促进社会和谐的价值和功能。

        ①本案发生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期间,青岛为18个试点地区之一。

        (撰稿: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王  浩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  杨立新)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2021年第3期(总第12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