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证据收集要点
刑事证据共有八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行贿案件需要收集的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
(一)行贿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
第一,犯罪主体方面。讯问行贿人的姓名(曾用名)、国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婚姻状况、住址、单位、职业等自然情况;是否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是否有被追究过刑事责任。
第二,犯罪主观方面。一是讯问行贿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给予回扣、手续费的动机、目的,犯意产生的原因、过程;二是讯问行贿人送钱时的意思表示和商量的过程;三是讯问行贿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目的、结果等的认识。
第三,犯罪客观方面。一是行贿人与受贿人的关系,受贿人的个人情况及身份、职务、职权情况;二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事实经过或经济往来的事实经过,重点是受贿人如何违反法律和政策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获得的不正当利益的情况;
三是给予财物或返还回扣、手续费的时间、地点、人物、经过、结果;四是行贿的金钱数额,物品名称、特征、价值等;五是在被追诉前有无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情况;
六是行贿款来源是公司还是个人,在财务上又是如何处理的,是否经过单位组织集体讨论,是为了集体利益还是个人利益;七是行贿是通过股份、现金、折扣中的哪种方式要搞清楚;
八是如果行贿的是物品,查清物品的价值,如购物发票、流水、折价等;九是主动行贿还是被索贿;十是交代事实对案件的突破是否存在重大贡献;十一是受贿人是否有退款的情况;十二是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从重情节。
(二)受贿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
需要重点讯问的事项有:一是是否有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二是如何谋取不正当利益;三是是否存在索贿的情节;四是是否存在违法行使职权,给国家、人民造成损失。
二、证人证言
主要是行贿和受贿知情人的证言,需要询问的事项有:一是知情人与行贿人、受贿人的关系;二是行贿和受贿的时间、地点、人物、经过、金钱、财物的数量;三是行贿人行贿的原因,即谋取不正当利益或给予回扣、手续费的情况;四是受贿人是如何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物证
主要有:查获的赃款、赃物;受贿被调查人用受贿钱款购买的物品等。
四、书证
主要有:行贿人主体的身份证、户籍证明等;行贿人行贿前支取钱款的银行存折、支取凭单和事后平账的财务记账凭证;行贿人行贿前后所作的笔记、日记、日历、台历记录;行贿人购买贿赂物品的发票、信用卡支出记录;受贿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的证明、单位职务、职权证明;受贿人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批示、文件、会议记录;支出回扣、手续费的经济往来的合同书,履行合同的有关书面材料;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
五、鉴定意见
主要有:笔迹鉴定,证明行贿人、受贿人行受贿行为的签字笔迹、印鉴等;估价鉴定意见等。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主要有:现场、物证的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主要有:能够证明受贿、行贿行为的录音、录像资料,电子数据等。
八、其他材料
抓获经过、案发经过,应表明行贿被调查人是否有自首情节,是否主动交代自己的经济问题,认罪态度;如有犯罪前科或受过党纪政纪(务)处分的,应调取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党政纪处分决定等;如有立功或重大立功情节,应有证明立功或重大立功的书面材料。
为适应不同读者的需要,本书在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中,将以犯罪构成为基础列明证据收集要点。
《纪检监察干部核心技能》/作者:王聪,郑俊,汪忠军,戴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