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证据收集要点
发布单位:       判决日期:     整理者:窦振东


   
             受贿罪证据收集要点

受贿罪案件主要需要收集三类证据,主体证据、主观方面证据、客观方面证据,以及被调查人及利益关系人在犯罪后为逃避调查实施的一系列反调查行为形成的部分再生证据。另外,近年来,被调查人通过表面合法的民商事行为获取贿赂的形式大量增加,具有相当的隐蔽性,对于此类受贿犯罪,应注重收集行受贿双方权钱交易性质方面的证据。

一、主体证据

主体证据,是指能证明被调查人系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可构成受贿罪主体的证据,证据的主要形式是书证,包括两大类:被调查人的自然身份证据和职务身份证据。

(一)自然身份证据

公安机关提供的户籍证明、户口簿或者居住证复印件、户口卡或者居民身份证、护照复印件等。通过以上证据证明被调查人的姓名、国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民族、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和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等个人自然情况,并确定刑事责任能力。

(二)职务身份证据

既包括工作证、干部履历表、干部登记表、聘书、聘用合同、任免文件(任免审批表、任免通知、任免书、任免决定)、选举公告、委派通知、供职证明、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身份材料等被调查人职务方面的证据,也包括能反映其职权情况的证据,如被调查人所在部门的工作职责,“三定”方案,党委关于主管分工职责的文件,被调查人具体负责、经手、承办、管理某项具体公务的人证、书证,关于履职程序和权限的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定等材料。

二、主观方面证据

即能证明被调查人明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是以利用自身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利为交换条件,而故意违反有关规定,希望或者放任取得他人财物的证据。

具体包括:

1.受贿的动机、目的,有无策划、策划的具体内容。

2.有无索要或收受财物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方式和具体内容。

3.对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的事实是否明知,即是否明知索要的财物或收受的财物属于贿赂,以及是否有将财物占为己有的故意。

4.对利用自身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交换条件是否明知,即被调查人是否明知与对方存在某种职务上的联系,是否明知对方意图通过被调查人利用自身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某种利益。

三、客观方面证据

受贿罪客观行为包括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或索取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三类行为,行为证据即指能证明上述三类行为真实存在、确切发生的证据。

(一)利用职务便利的证据

1.被调查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被调查人的任职情况和职责范围,是否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2.证明被调查人身份和职责范围的制度等规定,被调查人利用职务行为的文件、记录、批文等书证。

3.行贿人证言,证实行贿人与被调查人是否存在个人关系、工作关系和业务关系,以及被调查人是如何利用职权或职务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货币种类、数量、票面金额及包装袋的物理特征与去向等。

(二)收受或索取贿赂的证据

1.被调查人的供述和辩解,内容包括:收受财物的原因、时间、地点、次数,有无其他人在场,受贿的详细经过,物品的数量、价格、品种、包装、购买地、支付方式、发票、存放形式、产权变更登记,有无退还情况等。

2.行贿人的证言,内容包括:为何行贿,行贿的时间、地点和次数,行贿款的来源等。

3.证人证言,包括知情人、关系人、中间人、亲友的证言;物证,包括追缴的赃款赃物,用赃款购买的物品及照片;书证,包括受贿人或行贿人收受财物或送出财物的有关笔记、日记,证明行贿款来源的银行存折、支取账单等;鉴定意见,包括笔迹鉴定、审计鉴定、估价鉴定意见等;勘验、检查笔录,包括赃物藏匿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包括行贿受贿行为的录音、录像,聊天记录;搜查、扣押、起赃、收缴、封存笔录或证明等。

(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证据

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证据需要深挖行受贿双方的主观心理状态和真实意思表示,主要是通过被调查人的供述和辩解、行贿人的证言证实。实施和实现阶段的证据主要是调取被调查人在审批表上的签字记录、相关批示和文件,为请托人打招呼的相关证据等。

四、再生犯罪证据

再生犯罪证据是被调查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在犯罪行为实施完毕,为掩护罪行,逃避惩罚所进行的一系列反调查活动的过程中所形成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犯罪证据。

在受贿案件中,再生证据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一是串供、订立攻守同盟,统一口径,对抗调查,如行贿人与被调查人制造假的借条;二是被调查人及其家属在案发前和案发后为了逃避调查将赃款赃物转移至亲朋好友处;三是被调查人得知自己可能会被调查后,威胁相关行贿人,让其消失一段时间,逃避调查人员的调查;四是被调查人或行贿人得知相关情况后,为了了解案件是否已经涉及自己,通过各方关系向办案单位人员打听案情。

上述反调查的行为都会产生相应的证据,如制造“假借条”,处理赃物等,这些虽然不是证明犯罪的直接证据,但是却能够间接印证相关的犯罪事实,增加法官内心的确认。调查人员需要做的是调取相关再生犯罪证据后,在笔录中予以固定。

五、通过新型贿赂形式受贿的证据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近年来受贿行为出现了一些比较特殊的新类型,与传统方式相比,受贿手段不断翻新,行为更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如行为人从简单地收受财物发展到参股或获取期权,并竭力钻法律和政策的空子,利用合法外衣来掩盖非法敛财实质。笔者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就新型受贿的取证标准分析如下:

(一)交易型受贿

需要收集以下证据:证明该差价交易的真实情况、获取差价是基于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证据,包括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请托人及其他证人证言、房屋及汽车买卖合同等;该商品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以及关于该商品最低优惠价格等方面的证据。其中确定该商品当地市场价格需要委托价格认证部门进行价格鉴定,在该过程中,对基准日的选择特别关键。

(二)干股型受贿

需要收集以下证据:证实被调查人收受请托人干股是基于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证据;干股未实际转让的,证实双方关于达成干股转让合意的证据;干股实际转让的,证实干股转让的证据;如果有分红的,要对分红的情况和数额进行取证,因为分红不管被认定为受贿孳息还是受贿财物都应予以收缴。

(三)合作投资型受贿

需要收集以下证据:证实被调查人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是基于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证据;证明受贿数额的相关证据,区分收受出资额、收受利润两种类型。主要有“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工商登记资料、投资合同或字据、分红记录、银行转账凭证等书证、物证。

(四)委托理财型受贿

需要收集以下证据:证实被调查人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是基于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证据;证明受贿数额的相关证据,区分未出资而获取收益还是获得收益明显高于应得收益。

(五)赌博型受贿

需要收集以下证据:证实被调查人以赌博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是基于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证据;证明受贿数额的相关证据,即获得赌资的数额。主要包括被调查人的供述和辩解,请托人、赌博参与人等证人证言,现金、筹码等物证。

(六)挂名领薪型受贿

需要收集以下证据:证实被调查人以让特定关系人挂名领薪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是基于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证据;证明特定关系人挂名领薪,并不实际工作的证据;证明受贿数额的相关证据,即特定关系人挂名领薪的数额,如对此数额明知或概括知道的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特定关系人单位相关领导、同事等证人证言、工作记录、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银行转账凭证等书证。

(七)离职型受贿

需要收集以下证据:证实被调查人与请托人达成其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合意的证据,需要查清达成合意的时间、场合等具体细节;证明受贿数额的证据,即被调查人离职后收受的财物或离职前后连续收受的财物数额。

《纪检监察干部核心技能》/作者:王聪,郑俊,汪忠军,戴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