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一行为能否构成单位犯罪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前提
文丨刘树德 最高人民法院;聂昭伟,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规则
1. 构成单位犯罪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前提,只有法律规定单位应负责任的情形才可能构成单位犯罪。对于那些虽然以单位名义、按照单位意志决定实施的犯罪,但刑法并未规定单位应负刑事责任的,如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诈骗行为、盗窃行为等,不能以单位犯罪论处。
2.对于以单位名义、按照单位意志实施的犯罪,即使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可以成为行为主体,仍然可以对其中组织、策划、实施该行为的个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对单位可以其他的罪名来认定,则对该自然人的罪名也应做同一认定。
规则适用
根据(刑法》第30条的规定,只有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才构成单位犯罪。从司法实践来看,单位犯罪通常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走私、扰乱市场秩序等。对于这些犯罪,立法机关已经在《刑法》分则中作出了明确规定。而对于没有规定的其他谋利型犯罪,如盗窃、诈骗罪等① ,则不应以这些罪名来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也不能追究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否则就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此外,对于单位组织实施其他非图利性案件(如故意杀人),鉴于单位并不直接占有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而且通过非刑罚手段进行调整不能起到惩治和预防的目的,故应当按照《刑法》关于自然人犯罪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事实上,参与单位组织实施非图利性犯罪的自然人,均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实质上是自然人之间的共同犯罪,以自然人犯罪来追究刑事责任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和罪责自负原则。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单位组织实施的犯罪行为追究个人责任,是以该单位行为不符合其他单位犯罪构成要件为前提的。如果符合其他单位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对其中的责任人员也应以该罪来认定。如单位组织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根据《刑法)第193条的规定,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故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也不能以该罪来追究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单位贷款诈骗行为基本上都是单位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实施的,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特征,对于单位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过程中,骗取金融机构钱款,数额较大的,完全符合《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对于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均应当以该罪来定罪处罚。
注① 需要说明的是,《刑法》分则没有规定单位盗窃、诈骗等其他图利性危害行为内成单位犯罪,并非是立法的疏漏,而是由于这些危害行为通过民事、行政手段同样能达到惩治和预防的目的。如单位组织实施的盗窃电力案件,按《电力法》第71条的规定,对窃电单位“处应装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达到惩治和预防此类行为的目的。而且,由于该类行为所产生的非法所得均归单位所有,如果按照自然人犯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难以做到罪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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