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流氓罪的申诉)
发布单位:       判决日期:     整理者:窦振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9)最高法刑申35号

彭X:

    你不服江苏省启东县人民法院(1988)启法刑监字第88号认定你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的刑事判决,两次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以(2006)通中刑监字第0027号驳回申诉通知、(2010)通中刑监字第0016号驳回申诉通知,驳回你的申诉。你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6日以(2013)苏刑监字第139号驳回申诉通知,驳回你的申诉。你仍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你犯流氓罪错误。你虽与李女士存在通奸事实,但并未触犯法律,不构成犯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你的申诉予以立案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与有夫之妇李某某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经当地干部和你的亲属多次教育,仍不改正。1983年7月9日深夜,你又去李某某家中,被李某某丈夫当场抓获。为逃离现场,你与李某某丈夫扭打,致李某某丈夫住院治疗。李某某当即服毒,经医院抢救脱险。之后李某某夫妻因此离婚。上述事实有证人李某某、李某某的丈夫、毛美英、王庙良、朱锦昌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照片以及你当初的多次供述等可以相互印证的证据证实。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你的行为依据当时的刑法、刑事政策和司法实践,属于“进行其他流氓活动”。1983年时值“严打”期间,原判认定你构成流氓罪,并判处你有期徒刑七年,有当时特定的历史和社会背景,符合我国当时的法律规定和刑事政策,依法继续有效,并非错案。你提出的不构成犯罪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条件,应当予以驳回。请你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觉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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