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2024-06-1-055-020]海某危险驾驶案——醉酒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认定和处理
关键词:刑事 危险驾驶罪 醉驾 重型载货汽车 缓刑适用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6日上午,被告人海某将重型厢式货车停至江苏省泗阳县众兴街 道温州路与某路交叉路口北侧后,前往饭店就餐并饮酒。当日15时左右,海某 返回至停车点,因停车卸货等原因与他人发生纠纷。海某驾驶该车从温州路与 某路交叉路口北侧行驶至该路口东侧停车场内,后被查获。经鉴定,海某血液 酒精含量为95毫克/100毫升,属醉酒。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12日作出(2024)苏1323刑初3号刑事 判决:被告人海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 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海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 危险驾驶罪。海某醉酒驾驶重型载货汽车,危险性明显大于总质量较轻的普通 汽车,一旦发生事故,通常比较严重,应从重处理。鉴于海某血液酒精含量不 高,行驶距离短,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对海某适用缓刑。综上,依法 作出上述裁判。
裁判要旨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GA802-2019)按照机动 车规格,将载货汽车分为重型、中型、微型、三轮、低速5种类型,其中重型载 货汽车指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载货汽车;按照机动车结构,将载货汽车 分为厢式、栏板、多用途等14种类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规定醉酒“驾驶 重型载货汽车的”,从重处理,采用的是按照机动车规格分类的概念。与从事 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这两项从重处理情形不同,对 醉酒驾驶重型载货汽车从重处理的,不考虑该类车辆是否实际载货。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第1款第2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 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第10条
一审: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4)苏1323刑初3号刑事判决(2024年1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