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2024-06-1-055-042]齐某某危险驾驶案 ——行政处罚折抵原则
发布单位:       判决日期:     整理者:窦振东


   
[案例库2024-06-1-055-042]齐某某危险驾驶案 ——行政处罚折抵原则

关键词:刑事 危险驾驶罪 醉驾 机动车驾驶证 行政处罚 折抵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齐某某(准驾车型为D),酒后驾驶小型轿  车从辽宁省义县七里河镇家中出发,由北向南经由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阜锦线  前往某厂附近歌厅,于当日19时40分在某歌厅门前被执勤的交通警察查获。经  鉴定,齐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69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齐某某因无驾驶资格 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5日作出(2024)辽0711刑初7号 刑事判决:被告人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  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  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折抵后剩余二千元已缴纳)。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69毫克/100毫升,其在 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并非其构成危险驾驶罪需要考虑的情节,不属于同一行为。但法院在量刑时对  齐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作了从重处罚的考虑,在刑期和罚金数额  上都作了适当调高,根据“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应对其因该行为受到的十五  日行政拘留、二千元行政罚款予以折抵。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可依法从宽处罚。综上考虑,依 法作出上述裁判。


裁判要旨

危险驾驶罪属于行政犯,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且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 行为。行为人在实施醉酒驾驶、追逐竞驶等犯罪行为的同时,常常伴随着其他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如严重超速驾驶、违反交通信号灯 、无证驾驶等。故在实践中往往需要处理危险驾驶罪刑罚与行政处罚之间的关 系。对行为人因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受到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的 ,能否折抵其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处的拘役、罚金等刑罚,应按照“一事不二 罚”的原则处理。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第1款第2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 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第14条

一审: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24)辽0711刑初7号刑事判决 (202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