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2024-06-1-055-023]阿某危险驾驶案——醉驾造成交通事故,对方放弃赔偿要求的,可以适用缓刑
发布单位:       判决日期:     整理者:窦振东


   
[案例库2024-06-1-055-023]阿某危险驾驶案——醉驾造成交通事故,对方放弃赔偿要求的,可以适用缓刑

关键词:刑事 危险驾驶罪 醉驾 交通事故 放弃赔偿 缓刑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2日10时许,被告人阿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江苏省如皋市  如城街道桃源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某某佳园西大门后左转弯进入小区,在小区内  水泥路倒车时,与同向行驶的小型轿车相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鉴定  ,阿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72.6毫克/100毫升,属醉酒。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阿 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阿某明知他人报警而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如  实供述犯罪事实,事故对方不要求赔偿损失。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1日作出(2024)苏0682刑初63号刑事 判决:被告人阿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五个月,并处 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阿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 危险驾驶罪。阿某醉驾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鉴于事 故仅造成轻微财损后果,阿某与事故对方积极协商,对方放弃赔偿要求,效果 等同于取得谅解,且阿某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罚情节,可对其总体 从宽处理。综合考虑,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 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 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一般不适用缓刑。但醉驾被告人与对方积极协商,对方放弃赔偿要求的,其效果等同于取得谅解,不能以未赔偿损失而排除适用缓 刑。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第1款第2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 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第11条、第14条

一审: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24)苏0682刑初63号刑事判决(2024年 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