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2024-06-1-055-022]郑某某危险驾驶案——醉驾遇检查与他人交换座位行为的认定及量刑
发布单位:       判决日期:     整理者:窦振东


   
[案例库2024-06-1-055-022]郑某某危险驾驶案——醉驾遇检查与他人交换座位行为的认定及量刑 

关键词:刑事 危险驾驶罪 醉驾 交换座位 逃避检查 缓刑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17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醉酒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载妻 子沿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创业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某路口东侧,发现有民警设 卡检查,遂停车与其妻交换座位,由其妻驾驶车辆企图逃避检查,被民警查获 。经鉴定,郑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9.5毫克/100毫升,属醉酒。案发后,郑某 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9日作出(2024)苏0411刑初  1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 构成危险驾驶罪。郑某某遇到酒驾临检时,停车与其妻交换座位,由其妻驾驶 车辆,在被民警现场询问的第一时间即承认酒后驾车及交换座位事实,应认定 为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不应认定为妨害司法,对其从重处罚;鉴于其醉酒 程度较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并预缴罚金,可总体从宽处理。综 合考虑,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裁判要旨

醉驾被告人在遇到酒驾临检时与车内未饮酒人员交换座位,指使他人“顶 包”,能否认定为妨害司法,应根据公安机关发现及被告人承认逃避检查的时间综合认定。被告人在被民警现场询问的第一时间即承认其交换座位逃避检查 事实,应认定为逃避检查行为,若拒不承认交换座位事实,否认醉驾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妨害司法行为。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第1款第2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 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第10条、第14条

一审: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24)苏0411刑初13号刑事判决 (202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