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2024-03-1-402-001]胡某贪污、受贿、徇私舞弊减刑案——《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后审理的贪污受贿案,对《刑法修正案(九)》之前的犯罪是否适用罚金刑
关键词:刑事 贪污罪 受贿罪 附加刑 罚金
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新疆某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 (已退休),2022年4月4日被逮捕。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胡某贪污的犯罪事实
(一)2013年8月,被告人胡某利用担任某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 ,在该院审判综合楼维修改造项目尚未立项的情况下,即安排私营业主董某对 维修改造项目中道路硬化等部分工程进行施工。2013年11月,董某找胡某让其 帮忙预付部分工程款。2013年12月,胡某安排该院执行局负责人、财务人员,以向某拍卖公司支付拍卖佣金的名义,从执行案款中套取人民币50万元支付 给董某。同月,胡某让董某将未用完的5万元以现金的方式退回,其将该款侵吞 。2014年8月,董某挂靠某公司承建某法院审判综合楼维修改造项目二标段,该 项目包含了2013年董某施工的道路硬化等部分工程。2014年10月,被告人胡某 签批全额支付176.52万元工程款。2014年12月,在某法院将全部工程款支付给 董某后,胡某以归还执行款为由,要求董某退回45万元现金,后其将该款侵吞。
(二)2015年4月,被告人胡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未列入某法院固定资 产的一辆奥迪A6L轿车以15万元的价格拍卖,后胡某安排该院会计通过账外将该 款中13万元支付该院绿化工程费用。2015年12月,该院会计将余款2万元交给胡某,其将该款侵吞。
二、被告人胡某受贿的犯罪事实
(一)2013年春节期间,被告人胡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某拍卖公司原法定 代表人于某在某法院承接拍卖业务提供帮助,在家中收受于某现金10万元,后 胡某将该款用于家庭日常开支。2015年8月,胡某收受于某二手奥迪轿车一辆 ,该车过户至胡某妻子名下。经鉴定,该车价值10万元。
(二)2013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胡某利用职务便利,为私营业主董某 在某法院系统承揽工程、结算工程款提供帮助,为表示感谢,2015年6月,胡某 在办公室收受董某所送存有45万元建行卡一张。后胡某将该款用于个人消费。
(三)2015年11月,被告人胡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余某某的请托 ,为其儿子余某违规减刑提供帮助,收受余某某美元3万元,折合人民币19.134万元。后胡某将该款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三、被告人胡某徇私舞弊减刑的犯罪事实
2015年11月,胡某在收受余某某美元3万元后,给时任某法院审判监督庭庭 长甄某某(另案处理)打招呼,让其重视余某减刑案件。2016年3月14日,某法 院作出对罪犯余某减刑一年的裁定。2021年5月31日,某检察分院以余某不符合 减刑条件,且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向某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撤销对 罪犯余某的减刑裁定。2021年6月1日,某法院作出撤销罪犯余某减刑裁定,2021年6月11日,罪犯余某被依法收监执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9日以(2022)兵0501刑 初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 民币2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徇私舞弊减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胡某退回的赃款人民币136.134万元依法予 以追缴。
宣判后,被告人胡某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胡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 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其身为司法 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其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 减刑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胡某一人犯数罪,依法 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胡某在接到通知后原地等待,被检察人员带至办案区后 ,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已全部退赃,可以酌定 从轻处罚。同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对被告人胡某辩护人提出的胡某贪污受贿犯罪不适用罚金刑的问题,本案中被 告人胡某的贪污、受贿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 前,按当时的刑法贪污五千元即为数额较大,入罪数额较低。《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入罪数额的规定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即 适用《刑法修正案(九)》及相关司法解释处罚上更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适用《刑法修正案(九)》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罚金刑作为主刑的附加刑,从属于主刑,应 与主刑一并适用,而不应与主刑割裂开分别适用,故本案应当适用《刑法修正 案(九)》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并处罚金。
裁判要旨
对于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的贪污、受贿犯罪,一般应适用《 刑法修正案(九)》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并处罚金。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第385条
一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2022)兵0501刑初32号刑事 判决(2023年6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