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2023-06-1-365-005]姜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不能在毒品犯罪中折抵刑期
发布单位:       判决日期:     整理者:窦振东


   
[案例库2023-06-1-365-005]姜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不能在毒品犯罪中折抵刑期

关键词:刑事 容留他人吸毒罪 行政拘留 折抵刑期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15日,被告人姜某等五人共同出资1500元通过潘某向他人购得约 0.5克冰毒。之后,姜某和潘某等五人在湖北省武穴市“某宾馆”一房间内吸食 了部分冰毒。次日零时30分许,五人抵达被告人姜某江西省婺源县沱川乡的家  中,姜某容留潘某、叶某、余某、查某在家中吸食了剩余冰毒,自己也一起参  与吸食。公安机关于2022年9月19日对姜某吸食毒品的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 ,并在办理该吸食毒品案中发现被告人姜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22年10月  2日对被告人姜某执行刑事拘留。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0日作出(2023)赣1130刑初4号刑事 判决: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宣判后,在法定 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姜某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 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对于姜某提出其被行政拘留的期间应折抵刑期的意见,经 查,姜某系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与本案容留他人吸毒罪非因同一事由,不 符合刑期折抵条件,故对该意见不予支持。综合姜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及有 犯罪前科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自己吸食毒品行为与容留他人吸毒犯罪行为不具有牵连关系,同一次抓捕 不等于同一事由,行为的可罚性不因抓捕次数不同而改变,而直接决定于其违法行为的本质内容,对具有不同处罚性质的不同行为应当分别处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7条、35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6条

一审: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2023)赣1130刑初4号刑事判决(2023年 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