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2023-05-1-301-002]苏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转移、隐匿财产“情节严重”的认定
发布单位:       判决日期:     整理者:窦振东


   
[案例库2023-05-1-301-002]苏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转移、隐匿财产“情节严重”的认定

关键词:刑事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情节严重 转移、隐匿财产 无法执 行 强制措施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12日,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0830民初396号民事  判决,判决苏某、高某某、王某某支付拖欠的何某某租赁费32.607万元及违约  金;苏某、高某某、王某某将改用的西大门墙体恢复原状,并将所租赁的土地  交付给何某某。被告人苏某及高某某、王某某收到判决书后上诉,济宁市中级  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4日作出(2021)鲁08民终29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 诉,维持原判。后被告人苏某等人提出再审,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7日作出(2021)鲁08民申725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苏某、高某某、王某某的再审申请。2021年7月14日,何某某向汶上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 行人为苏某、高某某、王某某,汶上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2021年  8月5日作出(2021)鲁0830执1736号执行通知书、(2021)鲁0830执1736号报告财  产令,并依法送达。2021年8月份,汶上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 查询,被告人苏某名下车辆二辆、房产一处;高某某名下车辆一辆、房产一处  ;王某某名下车辆一辆。2020年8月18日,汶上县人民法院判决王某(王某某1)偿还苏某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该案执行期间,王某于2021年10月18日将 50万元本金及60万元利息转至苏某指定的苏某某1在汶上县农商银行账户内。

2021年10月23日,苏某某1将该款项取出。至案发时,被告人苏某仍未履行执行义务。2022年1月18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苏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另两名被执行人高某某、王某某分别向汶上县人民法院交纳部分执行款。

2022年3月3日,汶上县人民法院因冻结了苏某银行存款60万元,高某某、王某 某分别交纳租赁费5万元,苏某被刑事立案,裁定终结本案的执行。2022年5月 18日,高某某、王某某与申请人何某某就租赁费、违约金、滞纳金达成和解,已履行完毕,并约定高某某、王某某继续租赁涉案土地。 高利转贷罪相关案情(略)。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9日作出(2022)鲁0831刑初271号刑 事判决:一、被告人苏某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人民币一百二十四万元。二、追缴被告人苏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二十三万零 八百七十一元三角四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针对高利 转贷罪部分提出上诉,请求改判无罪;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济宁市中级人民 法院于2023年7月10日作出(2023)鲁08刑终2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对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指 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 、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 解释》第二款规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包括以下情形:(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 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 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即“情节严重”系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的法定条件。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在民事判决生效后,被告人苏某为逃避法 律义务实施了转移财产的行为,但除被告人苏某外,该执行案件中尚有其他两 名被执行人,且经办案机关查询,被告人苏某及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车 辆等财产可供处置,但公诉机关未提交证据证实办案机关依法运用强制措施的 情况,以及被告人苏某是否实施了其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情况,故公 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转移财产的行为导致了判决、裁定无法执 行的后果,综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执行案件处理结果,不应认定为情节 严重,依法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某犯拒不执 行判决、裁定罪,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高利转贷罪相关认定(略)。 

裁判要旨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情节犯,情节尚不属于严重,即使行为人实施了 拒不执行的行为,也不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针对转移、隐匿财产 型拒执行为,立法解释将“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作为“情节严重”的标 准,要求被执行人实施了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等行为,该行为致使判决 、裁定无法执行的后果,两者应同时具备,且具有因果关系。

“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是指因债务人抗拒或逃避执行的行为,致 使人民法院无法运用法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虽运用了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 执行判决、裁定内容,致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破坏了司法秩序和司 法权威。对此,应从两方面理解:一方面,从债权人是否最终实现债权角度看 ,当行为人的拒执行为导致债权人权利最终无法得以实现时,应认定拒执行为 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依法定罪处罚;另一方面,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的角度看,由于该罪侵犯的法益主要是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对于因拒执行为 致使人民法院无法运用强制措施,或运用强制措施无法继续执行的,仍可认定 “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结果,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 三条的解释》第2款

一审: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2022)鲁0831刑初271号刑事判决(2023年 4月19日)

二审: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08刑终240号刑事裁定 (2023年7月10日)